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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A 飞亚达B 公告编号:2011-022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深圳市亨吉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吉利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更好地巩固和促进亨吉利公司在东北区域的战略地位和长远发展,提升亨吉利整体经营能力和品牌形象,经董事会批准亨吉利公司与辽宁亨达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锐”)于2011年4月28日就沈阳1928商业大厦签订物业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承租期共2年,租赁房产的年租金为:第一年为人民币叁佰柒拾伍万元整(¥375万元);第二年为人民币叁佰玖拾万元整(¥390万元)。另外,亨吉利公司需缴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万元)。 鉴于亨达锐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之控制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为飞亚达公司之最终控制人,因此亨吉利公司与亨达锐公司签订之房屋租赁合同构成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吴光权先生、由镭先生、陈宏良先生、徐东升先生、汪名川先生、黄勇峰先生回避了对该项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郭万达先生、吉勤之女士、麦建光先生对该议案进行了表决,本事项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通过,无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辽宁亨达锐商贸有限公司 1.法定代表人:刘合 2.注册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69-58号 3.注册资本:5100万元 4.经营范围:电子产品、通讯器材、仪器仪表、办公设备、日用百货、工艺礼品、玩具、金属材料销售、会议服务,物业管理,房屋租赁。 5.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辽宁亨达锐商贸有限公司为飞亚达公司之最终控制人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之控制公司。 6.该公司近一年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万元
备注:辽宁亨达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2010年12月23日。2011年主要会计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签约方 出租方(甲方):辽宁亨达锐商贸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方):深圳市亨吉利世界名表中心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2.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甲方将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312号1928大厦出租给乙方使用。房地产产权号:沈房N060276018 3.租赁期限、用途:该房屋租赁期共2年,自2011年5月1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止;仅作为开设名表、珠宝或其他相关商品专卖店使用。 4.租金及支付方式:双方经协商约定,租赁房产的年租金为:第一年为人民币叁佰柒拾伍万元整(¥375万元);第二年为人民币叁佰玖拾万元整(¥390万元)。另外,亨吉利公司需缴纳租赁保证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万元);乙方每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本月租金。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可以更好地巩固和促进亨吉利公司在东北区域的战略地位和长远发展,提升亨吉利整体经营能力和品牌形象,属于公司正常的业务范围。关联交易参照同类市场价格确定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对公司利益不会造成损害;本次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五、2011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除本次物业租赁合同外,公司与辽宁亨达锐商贸有限公司再无其他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价值为依据,确保交易价格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协议的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七、招商证券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保荐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经双方充分协商,遵守了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2.定价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未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保荐人对亨吉利本次向亨达锐公司租赁房产的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目录 1.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4.招商证券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保荐意见 特此公告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026 200026 证券简称:飞亚达A飞亚达B 公告编号:2011-023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2011年4月18日以电子邮件发出会议通知后,于2011年4月28日在深圳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3人,实际表决董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亨吉利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议案》; 因本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吴光权先生、由镭先生、陈宏良先生、徐东升先生、汪名川先生、黄勇峰先生对本项议案的审议进行回避。 特此公告 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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