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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1-04-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本报告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副董事长陈飞委托董事长曹广晶,董事杨清委托董事林初学,独立董事曹兴和、刘章民委托独立董事李菊根代为出席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曹广晶、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白勇、会计机构负责人李绍平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单位:元
注: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09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2010年7月19日,公司总股本变更为16,500,000,000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要求,按转增后总股本重新计算各比较期间的每股收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和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1、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项目较上年期末大幅度变动原因分析: (1)货币资金比上年期末增加26.95亿元,增长141.81%,主要原因是为2011年4月1日到期的债务备付资金所致。 (2)应收票据比上年期末减少9.98亿元,下降83.60%,应收账款比上年期末增加11.28亿元,增加比例为83.63%,主要原因:一是2010年末电网公司以票据形式支付电费较多,本期以票据形式支付电费减少,应收票据相应减少;二是公司电费收入跨月结算数量较年末增加,应收账款相应增长。 (3)其他应收款比上年期末增加0.83亿元,增长532.17%,主要原因是公司根据金沙江电力生产筹备需要进行成都基地建设支付了部分前期款项所致。 (4)应交税费比上年期末减少3.53亿元,下降30.56%,主要原因是本报告期缴纳了2010年企业所得税3亿元所致。 (5)应付利息比上年期末增加2.54亿元,增长63.53%,主要原因是公司按期计提债务利息费用,因利息尚未支付所致。 2、本报告期公司利润表项目较去年同期大幅度变动原因分析: (1)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5.97亿元,增长20.56%,主要原因是公司本报告期发售电量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投资收益比上年同期增加0.32亿元,增长95.99%,主要原因是财务性投资收益增加所致。 (3)利润总额比上年同期增加7.03亿元,增长476.54%,主要原因一是本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加;二是公司债务规模减少,财务费用同比减少所致。但一季度为长江枯水期,公司第一季度发电量一般占全年发电量的14%左右,对全年业绩影响有限。 (4)所得税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1.74亿元,增长614.35%,主要原因是利润总额增加,所得税费用相应增加所致。 3、本报告期公司现金流量表项目较去年同期大幅度变动原因分析: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1.58亿元,主要原因是售电收入增加,收回电费较上年同期增加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8.42亿元,主要原因是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增加29.47亿元,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增加38.18亿元,两相抵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减少。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44.94亿元,主要原因是取得借款所收到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75亿元,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比上年同期减少119.34亿元,两相抵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增加。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1、2011年3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购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增发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出资21亿港元参与中国电力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新能源”)增发股份,每股价格0.75港元,并授权董事长处理本次股权认购具体事宜。投资完成后,公司将成为中电新能源第一大股东,持有其26.20%的股份。本次投资事项尚需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2、2011年3月3日,公司完成了2011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发行额为35亿元人民币,发行利率为4.38%,期限为366天,单位面值100元人民币。 以上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1、为避免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公司发行上市前,控股股东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承诺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不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从事与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并促使其附属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不经营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 2、公司设立时,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诺若公司因葛洲坝电厂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为他人担保事项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在公司实际承担该等责任之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或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将补偿公司因此而受到的损失。有关该承诺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担保而被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事项。 3、在2015年之前,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将不低于55%,但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增加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上市交易或转让不受上述限制;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获得流通权的股份数量,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将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4、公司在200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承诺:在2010年以前每年的现金分红比例将不低于当期实现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65%。 5、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和公司在《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中的相关约定及承诺: (1)为充分发挥地下电站的效益,避免同业竞争,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同意在地下电站首批机组投产发电前,将地下电站出售给公司,公司承诺购买地下电站; (2)鉴于长江三峡技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峡发展公司)部分土地相关处置手续尚未办理完毕,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和公司约定在相关交易条件具备时,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将持有的三峡发展公司100%股权出售给公司,公司承诺购买前述股权; (3)根据公司与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签署的《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协议》及《三峡债承接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司同意于交割日零时起承继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99、01、02、03四期三峡债各期债券发行文件中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接目标三峡债各期债券截至交割日零时尚未清偿的本金及各期债券最近一次付息日至交割日零时的应付利息,并承诺自交割日起按照目标三峡债各期债券发行文件原定条款和条件履行兑付义务。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诺,如投资者要求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继续履行兑付义务,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将向该部分投资者履行相应的兑付义务; (4)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诺: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转让给长江电力的目标资产中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建筑物,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要求并具备办证条件的情况下,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将及时协助长江电力及相关公司对上述房屋建筑物办理以长江电力及相关公司为权利人的产权登记手续。如长江电力及相关公司因上述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而遭受任何损失,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予以补偿; (5)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诺:自长江电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之股份登记在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名下之日起,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于该日前持有的长江电力全部股份12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公司在长江电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以资产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 (6)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承诺:长江电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后,对于长江电力及其下属子公司存放于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财务公司)的存款,如因三峡财务公司丧失偿付能力导致长江电力及其下属子公司损失,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将自接到通知30日内,按审计结果以现金方式对该损失进行等额补偿。 6、公司与湖北省国资委、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共同承诺: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能源)置入资产未实现盈利预测数额时,就实际净利润与盈利预测数的差额款,湖北省国资委、长江电力、国电集团将按重大资产重组前持有湖北能源的股权比例,在湖北三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股份)当年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现金等合法方式向三环股份足额补偿。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等均严格遵守承诺。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广晶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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