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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25、200025 证券简称:特力A、B 公告编号:2011-014TitlePh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2011-05-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1年4月29日,本公司收到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深中法审民五初字第82号),就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特发特力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特力房地产") 与深圳金路工贸公司(以下简称"金路公司") 共同起诉广州军区深圳房地产管理分局(以下简称房管分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75731部队(以下简称75731部队)一案作出裁定。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之子公司特力房地产于1994年11月29日与金路公司签订了《合作兴建布吉镇丽叶汇食街合同书》,合同约定在尊重金路公司与土地提供方房管分局和75731部队签订的《布吉镇丽叶汇食街合作开发合同书》的基础上,特力房地产公司投入建设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固定分得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的物业,金路公司保证于1995年11月底交付所得现楼及配套设施。截至1996年12月31日止,特力房地产公司累计投入合作开发资金计9,822,500.00元人民币,但至约定的交付物业期,特力房地产未能分得应享有的物业。1996年特力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金路公司立即返还980万元投资及其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庭审,法院依法追加房管分局和75731部队为被告。2003年3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0)深中法房初字第101号判决书判决上述《合作合同书》有效,性质认定为合作建房,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各方如对合同履行产生纠纷,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2005年3月特力房地产公司与金路公司,共同作为原告起诉房管分局和75731部队(广州军区通讯器材修理所),请求判决两被告履行合作合同,依约将丽叶汇食街物业11,845平方米(价值约11,851,357元)交付给两原告,并判决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1998年以来应得的租金收入共计人民币5,034,664.94元。同时特力房地产公司与金路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因自动履行或经法院强制执行,对因本案诉讼收回的丽叶汇食街物业,由特力房地产公司固定分得6,000平方米,剩余物业归金路公司所有,如不足6,000平方米,则全部归特力房地产所有;对因本案诉讼收回的应得收益,双方按5:5比例进行分配,对该诉讼事项2010年8月深圳中院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未当庭判决。

  有关诉讼事项及后续进展情况已于1996年年度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部分以及历年来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了披露。

  三、裁决情况

  近日,本公司收到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深中法审民五初字第82号)。法院认为,金路公司与房管分局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有效,涉案土地的合作与开发虽经总后勤部批准,但双方在该土地上兴建的丽叶汇食街,未到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章建筑。因双方至今未到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该违章建筑属于标的违法,人民法院不能对该建筑及其使用利益如何分配进行裁判。故金路公司和特力公司就丽叶汇食街物业交付及租金分配提起的诉讼,予以驳回。

  对两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金路工贸公司、深圳市特发特力房地产有限公司第一项要求被告广州军区深圳房地产管理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75731部队向其交付丽叶汇食街物业11,845平方米和第二项要求被告广州军区深圳房地产管理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75731部队向其支付1998年以来应得租金的诉讼请求的起诉。

  金路公司、特力公司预交的受理费,本院退回其中的85,640.11元。

  四、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公司已对此项诉讼涉及的金额计提了坏账减值准备9,822,500.00元,本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5)深中法审民五初字第82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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