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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410 股票简称:沈阳机床 公告编号:2011- 22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0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5月3日下午14:00 2、召开地点:公司主楼V1-02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关锡友 6、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箹一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2 名,代表股份233,452,1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2.8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为13 名,代表股份397,9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795,6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96.81 %;反对8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11%;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8 %。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事项的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此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指派张俊、周书梅律师进行了见证。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并出具了《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二箹一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2011年4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公司第5届董事会第31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备查文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一年五月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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