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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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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1-05-0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1年5月11日

公告时间:2011年5月6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0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上公告的《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简称: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QDII-LOF)

4、基金场内简称:招商金砖

5、交易代码:161714

6、基金份额总额:187,328,000.40份(截至:2011年5月4日)

7、基金份额净值:0.977元(截至:2011年5月3日)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302,318.00份(截至:2011年5月4日)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5月11日

11、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无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9月9日证监许可【2010】1244号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4、基金募集时间:自2011 年1月4日至2011 年1月28日

5、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场外发售

7、发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场外代销机构:中国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泰联合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安信证券、银河证券、国信证券、海通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长江证券、国海证券、光大证券、平安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方正证券、中信证券、中航证券、东方证券、信达证券、宏源证券、天相投顾、华宝证券、齐鲁证券、广发华福证券、中信万通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国信证券、招商证券、平安证券、长城证券、光大证券、方正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世纪证券、华西证券、国海证券、联讯证券、南京证券、华鑫证券、华林证券、厦门证券、民族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信万通证券、海通证券、山西证券、民生证券、兴业证券、广发华福、长江证券、东莞证券、国联证券、国金证券、东北证券、恒泰证券、华安证券、东海证券、中信证券、东吴证券、中山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大同证券、宏源证券、西藏证券、湘财证券、中金公司、华泰联合证券、东方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西南证券、银河证券、西部证券、渤海证券、上海证券、华龙证券、万联证券、齐鲁证券、国元证券、国都证券、中银证券、华宝证券、红塔证券、中信金通、日信证券、浙商证券、江南证券、财富证券、金元证券、国盛证券、中原证券、德邦证券、财通证券、新时代证券、远东证券、江海证券、中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安信证券、银泰证券、瑞银证券等(排名不分先后)。

8、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此次募集的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36,234,254.99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436,234,254.99份;经基金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的利息为人民币337,904.15元,折算成基金份额计337,904.15份。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436,234,254.99元人民币已于2011年2月10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专户。场内网上认购资金1月4日至2月9日期间的利息已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期结束后第一个季度银行结息日后划付至基金托管人开立于中登公司的结算备付金账户,并由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当日划入本基金托管专户。场外认购资金1月4日至2月9日期间的利息已由本基金管理人于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期结束后第一个季度银行结息日后划付至本基金托管专户。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2011年2月10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1年2月11日获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10年2月11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36,572,159.14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133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5月1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QDII-LOF)

基金场内简称:招商金砖

5、交易代码:161714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5,302,318.00份

7、基金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T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在 T+1日内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由深交所于T+2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T日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1年5月4日,本基金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27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196,382.15份。

(二)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1年5月4日,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有5,039,314.00份,占本基金场内总份额的95.04%;场内个人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有 263,004.00 份,占本基金场内总份额的4.96%。

(三)本基金场内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截至2011年5月4日)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占场内基金份额的比例(%)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039,314.0095.04%
赵宇环80,008.001.51%
王松岩50,014.000.94%
冯 杨15,001.000.28%
关国盛11,003.000.21%
姚根发10,003.000.19%
甘艳来10,003.000.19%
支玉兰10,002.000.19%
顾庆祚10,002.000.19%
10陈 航10,001.000.19%
合计 5,245,351.0098.93%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场内总份额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 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总经理:成保良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2.1亿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企合国字第00097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6351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管理人股东名称占注册资本比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3.3%
ING Asset Management B.V.33.3%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董事会办公室、股票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交易部、研究部、专户资产投资部、渠道管理部、市场部、产品研发部、国际业务部、华东机构理财中心、华南机构理财中心、华北机构理财中心、信息技术部、基金核算部、基金事务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21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成都分公司3个分支机构。

各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相关工作。

股票投资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股票投资。

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研究。

交易部:负责公司所有产品的交易管理工作。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和公司研究。

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社保基金、专户理财产品的投资、研究。

渠道管理部:负责基金销售、销售渠道管理等工作。

市场部:负责营销策划、客户服务、市场推广等工作。

产品研发部:负责产品研发、申报等工作。

国际业务部:负责海外基金产品的投资、研究。

华东机构理财中心、华南机构理财中心、华北机构理财中心:负责公募产品和专户产品的机构销售业务。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电脑信息技术的开发、维护及基金后台运作支持工作。

基金核算部:负责公司基金的会计核算、估值。

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基金的注册登记、资金清算。

法律合规部: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信息披露事务。

风险管理部:负责揭示、控制公司投资运作以及其他各项业务的风险,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法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督促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文档、印鉴管理,公司品牌建设、市场调研以及其他行政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相关工作。

北京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销售渠道的开发、维护。

上海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销售渠道的开发、维护。

成都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销售渠道的开发、维护。

4、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175人,其中93人具有硕士学历,5人具有博士学历。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大部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吴武泽,(0755)83196384。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十九只基金,其中一只封闭式基金,为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十八只开放式基金,包括: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基金、招商安泰债券基金)、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大盘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全球资源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商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上证消费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刘冬,男,中国国籍,芝加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刘冬先生2009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国际业务部基金经理,从事国外市场研究工作。刘冬先生于2003年至2007年在美国的汤森路透旗下的STARMINE工作,从事股票研究工作,2007年加入巴克莱全球投资公司,从事股票基金投资管理工作。刘冬先生具有6年国外证券研究以及投资管理经验,并拥有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

(二) 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2、基金托管部负责人及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投资监督、风险与合规、信息技术、清算交收、行政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广东省分行、北京市分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江苏省分行、浙江省分行设有托管业务团队。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3、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王圣明,(010)66594911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0年9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89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指数型、行业型、创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曾浩

联系人: 陶坚

(四)上市推荐人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认购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认购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截至2011年5月3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项目行次金额(人民币元)
资 产 :  
银行存款36,486,532.50
结算备付金7,578,260.87
存出保证金
交易性金融资产143,745,707.78
其中:股票投资135,609,992.46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8,135,715.32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10
应收证券清算款11
应收利息1232,921.88
应收股利13261,689.77
应收申购款145,064,973.95
其他资产15
资产合计16193,170,086.75
负债:  
短期借款17
交易性金融负债18
衍生金融负债19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20
应付证券清算款218,622,684.95
应付赎回款221,159,826.30
应付管理人报酬23139,277.17
应付托管费2443,524.14
应付指数使用费2541,291.87
应付交易费用26
应付税费27
应付利息28
应付利润29
其他负债3085,357.65
负债合计3110,091,962.08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32187,328,000.40
未分配利润33-4,249,875.73
所有者权益合计34183,078,124.67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193,170,086.75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1年5月3日,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权益投资135,609,992.4670.20
 其中:普通股55,232,409.6328.59
 存托凭证80,377,582.8341.61
 房地产信托凭证
基金投资8,135,715.324.21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金融衍生品投资
 其中:远期
 期货
 期权
 权证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货币市场工具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44,064,793.3722.81
其他资产5,359,585.602.77
合计193,170,086.75100.00

(二)报告期末在各个国家(地区)证券市场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布

国家(地区)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美国53,093,568.6029.00
香港55,232,409.6330.17
英国27,284,014.2314.90
合计135,609,992.4674.07

(三)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能源52,913,050.0028.90
材料20,839,662.7611.38
工业1,614,966.100.88
可选消费品
必需消费品3,527,268.531.93
金融32,675,714.8917.85
信息技术11,463,083.886.26
电信服务11,954,502.176.53
公共事业621,744.130.34
合计135,609,992.4674.07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标准(GICS)。

(四)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序号公司名称 (英文)公司名称(中文)证券代码所在证券市场所属国家(地区)数量(股)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GAZPROM OAO-SPON ADR俄罗斯天然气OGZD LI伦敦证券交易所英国120,00012,675,390.006.92
PETROLEO BRASILEIRO S.A.-ADR巴西石油PBR US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44,00010,485,082.615.73
VALE SA-SP ADR巴西淡水河谷公司VALE US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31,0006,448,198.403.52
ITAU UNIBANCO HLDNG-PREF ADR巴西伊塔乌投资银行ITUB US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40,0005,902,181.603.22
BANCO BRADESCO-ADR巴西布拉德斯科银行BBD US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45,0005,665,899.333.09
CNOOC LTD中国海洋石油883 HK香港证券交易所中国香港340,0005,485,194.703.00
PING AN INSURANCE GROUP CO-H中国平安2318 HK香港证券交易所中国香港70,0004,940,708.472.70
CHINA CONSTRUCTION BANK-H中国建设银行939 HK香港证券交易所中国香港800,0004,880,042.642.67
INFOSYS TECHNOLOGIES-SP ADR印福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INFY US纳斯达 克全球证券 交易所美国11,0004,609,746.832.52
10MECHEL-SPONSORED ADR俄罗斯矿业MECHEL公司MTL US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26,0004,529,339.362.47

(五)报告期末按债券信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九)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序号基金名称基金类型运作方式管理人公允价值(人民币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ISHARES MSCI BRIC INDEX FUNDETF基金契约型开放式BlackRock Fund Advisors6,341,595.123.46
MARKET VECTORS RUSSIA ETFETF基金契约型开放式Van Eck Assciates Corp1,794,120.200.98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存出保证金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股利261,689.77
应收利息32,921.88
应收申购款5,064,973.95
其他应收款
待摊费用
其他
合计5,359,585.60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信用债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代销协议》

5、 《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登记协议》

6、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9、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1年5月6日

附件:招商标普金砖四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1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运用基金财产;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基金投资顾问;

(19)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报、半年报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基金管理人对其委托的投资顾问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选择、更换境外资产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境内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或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对其委托第三方机构相关事项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2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含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投票委托书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8、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9、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4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内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份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上述第1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投资者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或拒不配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体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其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只支持现金红利方式,投资者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基金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四)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三)标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指数所有人标准普尔指数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标准普尔指数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费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计提,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6%年费率计提,且指数使用费收取下限为每年3万美元,即若不足3万美元则按照3万美元收取。

H=E×0.06%÷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使用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及其后的12个月为第一个指数使用费的支付周期,依此类推。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合同生效后的45天内支付首个支付周期的指数使用费下限(3万美元),在首个支付周期到期后,若根据上述公式计提的指数使用费大于3万美元,基金管理人在45天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款指令,将超出部分的指数使用费支付给指数所有人。以后各个支付周期的指数使用费支付方法依此类推。

如果指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和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投资纪律约束和量化风险管理,力求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控制目标为基金净值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6%。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以及基金、ETFs、金融衍生品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现金头寸可存放于境内,满足基金赎回、支付管理费、托管费、手续费等需要,并可以投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但指数基金不受此限。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8)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若基金超过上述(1)—(8)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 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四)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0、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2、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资产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3、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4.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5.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现行法律法规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1)上市流通股票估值方法:

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证券交易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上市股票估值方法: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且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值。

(3)衍生工具估值方法:

上市流通衍生工具按估值日当日其所在市场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衍生工具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基金估值方法:

(a)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6)债券估值方法:

(a)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b)对于非上市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其中成熟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估值;新兴市场的债券按估值日的最近买价和卖价的均值估值。

(7)非流动性资产或暂停交易的证券估值方法:

对于未上市流通、或流通受限、或暂停交易的证券,应参照上述估值原则进行估值。如果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7)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的,按其新的规定进行估值。

(10)估值中的汇率选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五种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以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外币交易涉及人民币与上述五种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折算的,以指定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对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1)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如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在每个工作日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估值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指定媒体,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2个工作日内,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事项的。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二十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者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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