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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85 证券简称:东北电气 公告编号:2011-012TitlePh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一零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0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2011年4月11日公司第一大股东--新东北电气投资有限公司(截止2011年4月8日持股比例为24.06%)提交了书面临时提案,该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会议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分别于2011年3月21日、4月1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议题及相关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网www.cninfo.com.cn 的披露。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东北电气")二零一零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补充通知分别于2011年3月21日、4月1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1、召开时间:2011年5月6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苏伟国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代表2名,持有和代表的股数457,406,066股,占本公司发行总股本873,370,000股的52.37%,出席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数211,807,542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如下议案,并以逐项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批准《二零一零年度业绩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1,807,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批准《二零一零年度净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本报告期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83,987.53元,全部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527,280,108.35元,故董事会建议本报告期不进行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1,807,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批准《关于续聘二零一一年度境内审计机构的议案》

  续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二零一一年度境内会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1,807,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批准《关于续聘二零一一年度境外审计机构的议案》

  续聘香港丁何关陈会计师行为本公司二零一一年度境外会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1,807,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批准《二零一零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1,807,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批准《二零一零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1,807,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批准《增补刘兵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增补刘兵先生为执行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到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1,807,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批准《增补刘彤焱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增补刘彤焱先生为执行董事,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到二零一三年三月七日。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211,807,5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仇辉、马云鹤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投票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投票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二零一零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所有议案的原本。

  特此公告

  东北电气发展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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