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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11-4TitlePh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5-0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16号文《关于核准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核准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3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42.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06,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02,391,666.3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703,608,333.70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6日出具的天健验[2011]101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顺利实施募集资金项目,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已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分别在上述四家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称"专户")。

  1、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3001616727059007777,截止2011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61,238.7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营运资金、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定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其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公司在定期存款解除后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其保荐代表人。上述所有的定期存款均不得质押。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保荐机构。

  2、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202008019900001140,截止2011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59,85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黑龙江贝因美乳业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配方奶粉工程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定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其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公司在定期存款解除后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其保荐代表人。上述所有的定期存款均不得质押。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保荐机构。

  3、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331066180018170061013,截止2011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20,308.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北海贝因美营养食品有限公司年产6,000吨米粉项目、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定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其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公司在定期存款解除后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其保荐代表人。上述所有的定期存款均不得质押。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保荐机构。

  4、公司在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77508100398871,截止2011年4月28日,专户余额为3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超额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定期存款形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其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公司在定期存款解除后应及时转入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其保荐代表人。上述所有的定期存款均不得质押。公司如需提前支取定期存款项下的资金必须事先通知保荐机构。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曹玉江、谢运可以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营业时间内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贝因美科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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