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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额年金保险五城市率先试点大部分保险公司对试点“兴趣浓厚”,但对推出产品谨慎 2011-05-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贾壮 孙玉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孙玉 中国保监会日前下发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厦门五市推出变额年金保险试点。变额年金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保单利益与连结的投资账户投资单位价格相关联,同时按照保单约定具有最低保单利益保证的人身保险产品。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变额年金保险由保险公司设立独立账户,与其他资产隔离,以确保核算清晰,不侵占、损害被保险人利益。投资收益完全归属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按保单约定收取各项费用。 据了解,变额年金保险在欧美保险市场是一款主流产品,最早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90年代后由于风险对冲技术的发展和各类最低保证的相继出现,开始快速发展。在金融危机前的2007年,美国变额年金保险保费收入为1700亿美元,约占年金保险市场的68.5%,占人身险市场的20%,总资产余额约1.5万亿美元。 变额年金保险的核心风险点在于提供最低保证,该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为此,保监会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相应的管理模式控制风险,试点阶段认可两种管理模式:一是内部组合对冲,即通过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原则,通过内部模拟看跌期权的方式管理最低保证;二是固定乘数组合,即固定投资杠杆(乘数),以无风险资产的价值为底线,动态调整资金在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间的投资比例。 保监会还规定,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公司应当满足多个条件:一是经营投连险满3年;二是最近一年内无受到重大行政处罚记录;三是上一年度末、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充足Ⅱ类;四是建立了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模式的信息系统。此外,每个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只能试点一个产品,产品期限不得低于七年。保险公司不得超出试点区域销售变额年金保险。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进行变额年金试点,有利于丰富寿险产品结构,建立适合不同消费者需求的多层次产品结构,鼓励各类产品均衡发展,避免各公司在单一产品线、单一渠道上过度竞争。变额年金兼顾养老、投资、最低保证三方面功能,符合我国保险消费者偏好——希望获得投资收益以实现养老目的,但不愿本金发生损失。 证券时报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大部分保险公司对变额年金试点工作有“浓厚兴趣”,但就产品的推出表示谨慎。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昨日表示,该公司变额年金保险产品正在准备报备中,获批后预计将通过银保渠道发售。金盛人寿相关负责人表示,保监会近期将在珠海召开变额年金保险试点工作培训会议,预计培训结束之后,该公司会正式着手变额年金保险的试点研究工作。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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