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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5-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13版)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合法合规、全面、审慎、适时”的要求,为确定明确的基金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及基金组织方式和运作方式,坚持基金运作“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必须渗透到公司的不同决策和管理层次,贯穿于各项业务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工作岗位和风险点,不能存在制度上的盲点。 (2)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全体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的经营运作要真正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固有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各项制度必须体现公司关键的业务部门之间和关键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原则,监察稽核部门具有其独立性,必须与执行部门分开,业务操作人员与控制人员必须适当分开,并向不同的管理人员负责;在存在管理人员职责交叉的情况下,要为负责监控的人员提供可以直接向最高管理层报告的渠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立了多重风险监控架构。即由各机构及业务职能部门进行自我风险控制的第一层级的控制;由监察稽核部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组成的公司监察系统的第二层级的风险控制。 (6)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进行有效的业务组织的风险控制,公司设立“权责统一、严密有效、顺序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属于单人、单岗处理业务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各岗位应当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约的工作程序作为第二道内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3)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总体执行情况,各职能部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1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6日正式成立,是在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的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继原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邮政金融业务及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并将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批准/核准的业务。邮政储蓄自1986年恢复开办以来,现已建成覆盖全国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拥有储蓄营业网点3.7万个,汇兑营业网点4.5万个,国际汇款营业网点2万个。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改革步骤,在现有的经营管理组织架构基础上,引入现代商业银行的管理理念,建立管理科学、精简高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组织管理体系,在北京设立总行,按行政区划建立省级分行,省级以下机构,根据各省不同的情况和实际需要,设立精简的分支机构。 2.主要人员情况 徐进,托管业务部总经理,13年金融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汇兑业务部、代理业务部,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3.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9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16家托管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只,包括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66006)、长信中短债证券投资基金(519985);已托管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8只,包括南方-灵活配置之出口复苏1号资产管理计划、景顺长城基金-邮储银行-稳健配置型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精选资产管理计划、长盛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富国基金-邮储银行-绝对回报策略混合型资产管理计划、光大保德信-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资产管理计划、大成-邮储银行-灵活配置1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华灵活配置资产管理计划等。至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信托资产、银行理财产品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业务体系。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组,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2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450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电话:021-38619999 传真:021-38619888 联系人:姚燕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44599;400-888-0800 网址:http://www.wjasset.com/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认购、申购及赎回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trade.wjasset.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A座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王瑛 联系电话:010-68858126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2)其他代销机构,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会员单位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catalog_hylb.aspx 本基金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认购业务。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电话:010-58598888 传真:010-58598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东方昆仑(上海)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延安西路728号华敏·翰尊国际大厦13楼F座 负责人:陈冉 经办律师:田卫红、汪年俊 电话:021-62113098 传真:021-62112108 联系人:田卫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邮编:10073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0楼(邮编:200120)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汤骏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概要 本基金通过基金收益分配的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级别,即稳健收益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添利A”)和积极收益级基金份额(基金份额简称“添利B”)。除收益分配、基金合同终止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和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时的基金份额折算外,每份添利A和每份添利B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此外,所有法律法规涉及的关于基金份额的占比的计算,包括但不限于认购或持有基金份额的上限、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种表决计票等,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应单独进行计算,且两级基金在各自级别基金中的基金份额占比均满足条件方为有效。 添利A和添利B分别募集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初始配比,所募集的两级基金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二)基金份额的配比 添利A与添利B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初始配比将不高于2.5: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添利A将每满半年开放一次,接受基金投资者的集中申购与赎回,具体规定详见本基金合同第八章。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配比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9 位,小数点第9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三)封闭期末添利A和添利B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规则 添利A和添利B基金在封闭期末具有不同的资产及收益分配安排,则添利A和添利B基金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 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添利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即添利A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分配添利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添利B基金份额,即添利B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 添利A和添利B基金份额的资产及收益的分配规则如下: 1.在封闭期内,添利A基金份额约定年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加上1.1%,其中,计算添利A首个约定年收益率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其后添利A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调整添利A的约定年收益率,添利A的约定收益采用半年复利计算; 2.在封闭期末,本基金净资产优先分配予添利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添利A约定应得收益后的剩余净资产分配予添利B基金份额; 3.在封闭期末,如本基金净资产等于或低于添利A基金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的总额,则本基金净资产全部分配予添利A份额后,仍存在额外未弥补的添利A份额本金及约定收益总额的差额,不再进行弥补。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封闭期满时添利A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即如在封闭期末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添利A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对添利A和添利B基金份额进行收益分配。对投资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购买并持有到期的每一份添利A和添利B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按照基金合同所约定的资产收益分配规定分别计算添利A和添利B封闭期末的份额净值,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资产及收益分配。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封闭期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添利A和添利B的份额总额;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五)添利A和添利B在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按照上述本基金资产及收益分配规则,在封闭期末对添利A与添利B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配。 假设NAV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NA为封闭期截止当日T添利A的份额余额,NAVA封闭期截止当日T添利A的基金份额净值,NB为封闭期间添利B的份额余额,NAVB封闭期截止当日T添利B的基金份额净值,N为封闭期截止当日T添利A和添利B的总份额,RA为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每份添利A基金份额约定应得收益,ri为封闭期内第i-1个开放日至第i开放日间添利A的约定年收益率(若i=1时,第i-1个开放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下同),则 ■ 其中,ti (i=1,……,6)指自第i-1个开放日至第i个开放日实际运作天数,Ti (i=1,……,6)为第i-1个开放日所在年度实际天数。 封闭期截止当日T添利A和添利B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1+RA)*NA/N时,则添利A和添利B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A=NAV*N/NA; NAVB=0; (2)当NAV> (1+RA)* NA/N时,则添利A和添利B截至封闭期末当日T基金份额净值: NAVA=1+RA; NAVB=(NAV*N-NAVA*NA)/NB; 在封闭期末计算添利A和添利B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例:设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3年封闭期届满,基金自第i-1个开放日至第i个开放日实际运作天数分别为183天、182天、184天、181天、183天、183天(i=1,……,6),封闭期内每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365天、366天,封闭期末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添利A、添利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28亿份和12亿份,添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到第2个开放日设定的约定年收益率均为3.6%,第3个开放日约定年收益率调整为4.1%,之后的各开放日设定的约定年收益率均未变动。则添利A、添利B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添利A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 ■ 添利B封闭期末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A =(1.250×40-1.12117591×28)/12=1.55058953元。 (六)添利A和添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添利A和添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间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添利A和添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与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一同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设第T日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日,NAV为本基金封闭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净值,NAVA为封闭期内第T日添利A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A为为封闭期内第T日添利A的份额余额,NAVB为封闭期内第T日添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NB为封闭期间添利B的份额余额,N为封闭期内第T日添利A和添利B的总份额,RT封闭期内第T日每份添利A基金份额约定应得收益,ri 为封闭期内第i-1个开放日至第i开放日间添利A的约定年收益率(若i=1时,第i-1个开放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下同),则 ■ 其中,基金合同生效日截至第T日添利A已开放n-1次,ti (i=1,……,n-1)指自第i-1个开放日至第i个开放日实际运作天数,tn 指上一次开放日截至第T日期间实际运作天数,ti 为第i-1个开放日所在年度实际天数。 封闭期内第T日,添利A和添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1+RT)*NA/N时,则添利A和添利B封闭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NAV*N/NA; NAVA=0; (2)当NAV> (1+RT)* NA/N时,则添利A和添利B封闭期内第T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A=1+RT; NAVB=(NAV*N-NAVA*NA)/NB; 添利A和添利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例:设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添利A已开放一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第1个开放日实际运作天数为183天,自该开放日起基金又运作3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天,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添利A、添利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30亿份和12亿份,添利A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和第1个开放日设定的约定年收益率均为3.6%。则添利A、添利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 (七)添利A和添利B基金份额净值转换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的两级基金份额将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规则进行净值计算,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同一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 添利A基金份额和添利B基金份额转换公式为:添利A(或添利B)转换后基金份额数=封闭期截止当日添利A(或添利B)基金份额数×封闭期截止当日添利A(或添利B)基金份额净值/1.000;转换后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在基金份额转换日当日份额净值为1.000。 具体转换规则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七章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2月16日证监许可[2011]242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添利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半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添利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是否在封闭期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添利A将通过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添利B将通过场内、场外发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基金通过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及其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和场内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三)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公告时间为准。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四)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募集场所 募集期内,投资者可通过场外发售机构认购添利A份额,可通过场内、场外发售机构认购添利B份额。 场外发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具体销售城市(或网点)名单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代销机构以各种形式发布的公告。 场内发售机构为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除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六)基金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份额总额上限为42亿份(不包括利息折算的份额,下同),其中添利A和添利B的募集份额上限分别为30亿份和12亿份。 (七)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及具体时间安排,请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销售机构网点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投资者必须根据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在募集期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认购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2)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式。 (3)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4)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也可同时参与添利A、添利B的认购。 (5)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一经正式受理后不得撤销。 (6)场内认购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实施细则。 (7)认购的确认。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下转D15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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