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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5-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449 股票简称:国星光电 公告编号:2011-016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751号文《关于核准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0年7月5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5,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5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5,744.99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48,255.01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确认,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2010年羊验字第1988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专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佛陈支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于2011年5月10日会同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与两家专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11009775295407,截止2011年5月10日,专户余额21,425.4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新型TOP LED制造技术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已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佛陈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446268375018010023224,截止2011年5月10日,专户余额13,078.9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新厂房及动力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五、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煜起、陈青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九、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广发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10日

    

    

  股票代码:002449 股票简称:国星光电 公告编号:2011-017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751号文《关于核准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于2010年7月5日首次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5,5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8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5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5,744.99万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48,255.01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由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验确认,并由其出具了《验资报告》(2010年羊验字第19880号)。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额募集资金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使用超募资金40,000万元,联合广州诚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自然人邓锦明共计出资60,000万元共同设立佛山市国星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半导体")。国星半导体成立后,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国星半导体、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四方经协商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国星半导体已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账号为12510158000000037,截止2011年5月10日,专户余额40,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佛山市国星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国星半导体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广发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国星半导体与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国星半导体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煜起、陈青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专户银行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国星半导体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广发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国星半导体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专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公司与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向公司、专户银行、国星半导体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四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广发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广发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国星半导体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广发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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