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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交远攻”应成为中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011-05-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李季先
中国电信设备行业的两大巨头华为与中兴正在展开一场专利“肉搏战”。华为4月28日以中兴侵犯其专利权和商标权为由,宣布在德国、法国和匈牙利起诉中兴通讯;中兴通讯则以“反诉”应对,在国内以华为侵犯中兴通讯第四代移动通信系统(LTE)若干重要专利为由提起了诉讼。 华为与中兴因专利壁垒同室操戈,让国人唏嘘之余,也让人马上联想到内地出海企业产品和服务高度“同质化”,以及忽略专利权下的低定价策略的低层次知识产权竞争制度缘由:缺少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通盘考虑,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重点体现在自体利益的维权而不是更广义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协同,难以实现合作制度架构下的合作企业利益“联合最大化”。 制度缺陷的背后,就是个别内地企业一旦在海外遭遇涉嫌依靠专利侵权保持价格竞争优势的另一内地企业,价格竞争就会演化成专利纠纷,乃至演化成一场类似于华为与中兴通讯这样的诉讼法律大战。但中国出海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这个制度性缺失,在短时间内是很难通过个体企业自我认识自我实现的,它必须依赖于一个权威的独立媒介(譬如政府、行业协会等)实现。而在中国,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主导无疑是最有效率的。当下政府主导下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正在夯实中,如果将骨干企业间的知识产权战略融合并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构想的一部分,依赖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这个政府倡导的战略媒介就可以很好搭起企业与企业,尤其是海外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桥梁,进而实现互惠下的共赢。 以目前激战正酣的华为、中兴专利权纠纷为例,其专利争端背后是复杂的海内外市场竞争形势和法律态势,尤其是在二者公认的欧洲主战场,近乎相同的产品和服务使得价格竞争陷入相对较低的层次。肇事企业不但使相对方不得不陷入同质低价竞争,而且将相对方,譬如中兴或华为,拖入欧洲的反倾销等“三反”法律调查视野中,极易殃及池鱼。不过,在各自争取利益最大化的个体企业之间,上述情形非常普遍,不管是华为还是中兴,都希望自己常在河边走但不湿鞋,或自己走完之后让后来者湿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居间调停机构,譬如工信部等政府或行业组织,从中调解或建立一套约定俗成或有法律拘束力的机制,譬如近交远攻的企业间知识产权战略,那么华为和中兴是很难通过自我调适彼此尊重对方的企业专利等知识产权战略的。 有迹象显示,针对此次华为与中兴的海内外专利大战,工信部已介入协调,譬如约谈华为董事陈黎芳等,希望调解,这是中央政府迈出的重要一步。但要真正解决所有出海企业在海外的专利权纠纷困境,特别是内地企业在海内外的专利权自相绞杀抑制创新或同室相残行为,就必须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出面拟定一个公认的企业间知识产权战略或上升为“近交远攻”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现“同室相适,一致对外”,即在国家层面或行业协会层面制定一套知识产权守则,国内出海企业通过一定机制彼此尊重对方企业的知识产权关切,并在产品或服务定价过程中体现这种尊重,同时又能制定共同的区域发展知识产权应对战略,以便共同应对来自宗主国或第三国的知识产权纠纷挑战或各种形式的“三反”调查。 如果真能通过中兴通讯与华为的这次纠纷,促成中国“近交远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形成,那么至少二者多年夹缠不清的缠斗将自行结束;而对于整个国家的海外企业发展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来说,也将是善莫大焉。 (作者系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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