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多媒体数字报

2011年5月11日 按日期查找: < 上一期 下一期 >

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695 83501827) 。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5-1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D9版)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0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1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开展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先进的业务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托管服务团队,为广大投资者、众多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建立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收支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截至2010 年9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77 只,其中封闭式8 只,开放式169 只。2010 年,中国工商银行凭借在2009年国内外托管领域的杰出表现和品牌影响力,先后被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和美国《环球金融》评选为“2009 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本届《财资》评选首次设立了在亚太地区证券和基金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年度行业领导者奖项,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周月秋总经理荣获“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家”称号,是仅有的两位获奖人之一。自2004 年以来,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服务已经获得23 项国内外大奖。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一)天盈A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6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窦玉明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8597070

  传真:(021)68597979

  联系人:林燕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 基金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站:www.abchina.com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站:www.ccb.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联系人:陈春林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热线:95580

  公司网站:www.psbc.com

  (5)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肖钢

  传真:(010)66594946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站:www.boc.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马强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站:www.cmbchina.com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8)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9)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陈辛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联系人:张萍

  咨询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站:www.bankofshanghai.com

  (1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阎冰竹

  电话:(010)66223248

  联系人:杨永杰

  客户服务电话:(010)96169

  公司网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1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联系人:胡技勋

  客服电话:96528(上海地区962528)

  公司网址:http://www.nbcb.com.cn/

  (14)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运河东一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0769-22100193

  传真:0769-22117730

  联系人:巫渝峰

  客服电话: 0769-96228

  公司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

  客服热线: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1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客服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站:www.sw2000.com.cn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琪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1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联系人:张瑾

  客服热线:(021)962518

  公司网站:www.962518.com

  (19)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鞠瑾

  联系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4433260

  联系人:张同亮

  客服电话:(0471)4961259、(021)64224632

  公司网站:www.cnht.com.cn

  (2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1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热线:4008888123

  公司网站:www.xyzq.com.cn

  (2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服热线: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cjsc.com.cn

  (22)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23)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服热线: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24)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75)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热线:95563

  公司:www.ghzq.com.cn

  (2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5层、17层、18层、24层、25层、26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5513

  公司网站:www.lhzq.com

  (2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27)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炜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2024197

  联系人:傅咏梅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公司网站:www.qlzq.com.cn

  (28)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0931)4890100、4890619、4890618

  公司网站:www.hlzqgs.com

  (2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3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122200

  联系人:陈康菲

  客户服务热线:4888209898

  公司网站: www.cnhbstock.com

  (二)天盈B的销售机构

  1、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信息同上。

  (2)基金代销机构:基金代销机构信息同天盈A的代销机构。

  2、场内基金代销机构

  (1)天盈B的场内基金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基金代销机构见发售公告。

  (2)天盈B募集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可新增为天盈B的场内基金代销机构。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经办律师:梁丽金、刘佳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楼

  法定代表人:沈钰文

  联系电话:(021)24052000

  传真:(021)54075507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天盈A、天盈B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一)基金份额配比

  天盈A、天盈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天盈A、天盈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天盈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天盈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在天盈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天盈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天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天盈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为此,在天盈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天盈A没有赎回或者净赎回份额极小,天盈A、天盈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大于7:3的情形;如果天盈A的净赎回份额较多,天盈A、天盈B在该次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二)天盈A的运作

  1、收益率

  天盈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计算公式为:

  天盈A的年收益率(单利)=1.4×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天盈A的年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以百分比计算的小数点后第2位。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设定天盈A的首次年收益率;在天盈A的每个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重新设定天盈A的年收益率。

  例1: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如果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3.25%,则天盈A的年收益率(单利)为:

  天盈A的年收益率(单利)=1.4×3.25%=4.55%

  2、开放日

  天盈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天盈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天盈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至6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2个月满的日期,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如果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5月20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6个月、满12个月、满18个月的日期分别为2011年11月19日、2012年5月19日、2012年11月19日,以此类推。假设2011年11月19日为非工作日,在其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2011 年11月18日,则第一次开放日为2011年11月18日。其他各个开放日的计算类同。

  3、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对天盈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天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天盈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天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天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规模限制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天盈A的份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7/3倍天盈B的份额余额。具体规模限制及其控制措施见招募说明书、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

  (三)天盈B的运作

  1、天盈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天盈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天盈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天盈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天盈B享有,亏损以天盈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天盈B承担。

  (四)基金份额发售

  天盈A、天盈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五)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天盈A和天盈B的份额总额;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满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为该LOF基金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天盈A和天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天盈A的开放日计算天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天盈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天盈A和天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

  1、天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天盈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天盈B的封闭期届满日(T日),设Ta为自天盈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NVT 为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为T日天盈A的份额余额,Fb为T日天盈B的份额余额, NAVaT为T日天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 r为在天盈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天盈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天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天盈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天盈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为第一次开放日,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天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天盈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2、天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设NAVbT为天盈B封闭期届满日(T日)天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天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天盈A、天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设自天盈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184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62亿元,天盈A、天盈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35亿份和15亿份,天盈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天盈A年收益率为4.55%。则天盈A、天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

  (七)天盈A和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天盈A和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天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天盈A的开放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天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在天盈A的非开放日(T 日),设Ta为自天盈A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之前天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T 日的运作天数,NVT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FaT为T 日天盈A的份额余额,Fb 为T日天盈B的份额余额, NAVaT为T 日天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在天盈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天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设定的天盈A的年收益率。

  (1)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 日天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 日全部天盈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以上各式中,运作当年实际天数指天盈A上一次开放日(如T 日之前天盈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下同。

  (2)如果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 元乘以T 日天盈A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天盈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

  2、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NAVbT为T日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的天盈A非开放日,NAVaT为天盈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天盈A的开放日,NVAaT为天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

  天盈A、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 日的天盈A和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例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设自天盈A上一次开放日起的运作天数为40天,基金运作当年的实际天数为365 天,基金资产净值为55亿元,天盈A、天盈B的份额余额分别为35亿份和15亿份,天盈A上一次开放日设定的天盈A年收益率为4.55%。则天盈A、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如下:

  ■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天盈A、天盈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二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4月29日证监许可[2011]638号文批准募集。

  本基金类型为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天盈A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天盈B封闭运作并上市交易;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富国天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11年5月16日至2011年5月20日。其中,天盈A在代销渠道的发售时间为5月18日至5月20日;天盈B在直销渠道的发售时间为5月16日至5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天盈A或天盈B的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本基金的发售规模上限为50亿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下同),其中,天盈A的发售规模上限为35亿元,天盈B的发售规模上限为15亿元。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天盈B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天盈B的最终发售规模范围内,对天盈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本基金发售规模的具体控制措施见发售公告。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天盈A、天盈B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其中,天盈A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天盈A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天盈A的认购代码为[161016];天盈B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网点和指定基金代销机构,场外发售的天盈B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发售的天盈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天盈B的认购代码为[150041]。

  投资者可参与天盈A或天盈B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天盈A和天盈B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或同时对天盈A、天盈B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天盈A、天盈B的发售方式因销售机构不同而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和销售机构详见发售公告。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六、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天盈A和天盈B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天盈A、天盈B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规则,如果天盈B先于天盈A结束募集,在天盈B募集截止后即启动对天盈B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申请经确认后,天盈B的认购资金其后产生的利息将归入基金财产。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一)天盈A认购份额的计算

  天盈A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4: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天盈A,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天盈A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份

  (二)天盈B认购份额的计算

  1、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天盈B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5: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通过场外认购天盈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天盈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 份

  2、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天盈B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方式为: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认购利息/挂牌价格

  认购份额总额=认购份额+利息折算的份额

  认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整取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6:某投资者投资通过场内认购10,000份天盈B,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为10元,则其可得到的天盈B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0×10,000=10,0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10/1.00=10 份

  认购份额总额=10,000+10=10,010 份

  (三)销售机构对投资者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八、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一)天盈A的限制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各基金代销机构公告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二)天盈B的限制

  1、场外认购限制

  天盈B场外认购在基金代销机构的首次单笔和追加最低认购金额均为人民币1,000 元,具体认购金额以基金各代销机构公告的为准。本公司直销网点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各场外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场内认购限制

  天盈B场内认购的单笔最低认购份额为1,000 份,超过1,000 份的须是1,000份的整数倍,且每笔认购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 份。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不对单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自行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天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天盈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天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天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中“天盈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天盈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日日终,天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天盈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天盈A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如下:

  天盈A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天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天盈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天盈A的份额数×天盈A的折算比例

  天盈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日折算前天盈A的基金份额净值、天盈A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天盈B的上市交易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者可在天盈A的开放日对天盈A进行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天盈A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

  天盈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天盈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的具体计算见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天盈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天盈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天盈A的开放日以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天盈A的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场所

  天盈A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天盈A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天盈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天盈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天盈A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

  在每个开放日(T日)的下一个工作日(T+1日),天盈A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申请进行有效性进行确认和成交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原则

  在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天盈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倍天盈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天盈A的申购进行确认。

  在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天盈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一、天盈A的申购与赎回 ”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天盈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天盈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天盈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天盈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天盈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天盈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天盈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天盈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天盈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天盈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天盈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销售机构对天盈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天盈A申购和赎回申请。天盈A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4、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天盈A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天盈A份额赎回。天盈A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为赎回费总额的100%。

  3、天盈A的赎回费率

  以《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为天盈A的一个开放周期,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的,天盈A的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为一个以上开放周期(不含)的,天盈A的赎回费为0。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天盈A申购份额的计算:

  天盈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7:在天盈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天盈A,则其可得到的天盈A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1.00=10,000份

  2、天盈A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8:在天盈A的开放日,某投资者赎回10,000份天盈A,持有期限为一个开放周期,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0=1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1%=10 元

  净赎回金额=10,000-10=9,99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六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天盈A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天盈A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天盈A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为基准扣除相应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天盈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天盈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天盈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天盈A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天盈A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天盈A在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具体处理方式详见下文“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除上述第(3)项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成功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单个开放日,经过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天盈A的净赎回金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支付全部赎回款项或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1)支付全部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部分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已经接受的有效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 日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 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销售机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0.1%:

持有时间赎回费率
30天以内(含)0.1%
30天以上

  4、本基金由原有天盈A、天盈B份额转入的场外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由原有天盈A、天盈B份额转入的场内份额赎回费率为0.1%。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100=9,090.91份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10: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持有时间为2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00=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10%=11.00 元

  净赎回金额=11,000-11.00=10,989.0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

  例11:如例9,某投资者通过场外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定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9,090.91份。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通过场内申购,则因场内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9,090份,不足1份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返还给投资者。计算方法如下:

  实际净申购金额=9,090×1.100=9,999.00元

  退款金额=10,000-9,999.00=1.00元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天盈A)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四、转托管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天盈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天盈A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天盈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天盈A的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天盈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相同。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天盈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天盈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天盈B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天盈B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天盈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天盈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天盈B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天盈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天盈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天盈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天盈B)的停复牌与暂停、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二、基金转型后的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盈A、天盈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天盈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天盈A份额赎回、或是转入“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投资者不选择的,其持有的天盈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富国天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天盈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天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选择申请,天盈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作出选择申请。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规则

  1、份额转换基准日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 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 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天盈A、天盈B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天盈A份额(或天盈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天盈A(或天盈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天盈A(或天盈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天盈A(或天盈B)的份额数×天盈A份额(或天盈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进行份额转换时,天盈A、天盈B的场外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外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天盈B的场内份额将转换成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场内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天盈A份额(或天盈B份额)的转换比率、天盈A(或天盈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3、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天盈A、天盈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之日起30 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天盈A、天盈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理念、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基金资产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和回购等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证券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 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主动的投资管理,谋求基金资产当期收益和长期增值的统一。

  四、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下转D11版)

   第A001版:头 版(今日64版 )
   第A002版:要 闻
   第A003版:评 论
   第A004版:环 球
   第A005版:专 刊
   第A006版:机 构
   第A007版:机 构
   第A008版:专 刊
   第A009版:深 港
   第A010版:基 金
   第A011版:信息披露
   第A012版:信息披露
   第B001版:B叠头版:公 司
   第B002版:综 合
   第B003版:信息披露
   第B004版:人 物
   第C001版:C叠头版:市 场
   第C002版:动 向
   第C003版:期 货
   第C004版:个 股
   第C005版:数 据
   第C006版:行 情
   第C007版:行 情
   第C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1版:D叠头版:信息披露
   第D002版:信息披露
   第D003版:信息披露
   第D004版:信息披露
   第D005版:信息披露
   第D006版:信息披露
   第D007版:信息披露
   第D008版:信息披露
   第D009版:信息披露
   第D010版:信息披露
   第D011版:信息披露
   第D012版:信息披露
   第D013版:信息披露
   第D014版:信息披露
   第D015版:信息披露
   第D016版:信息披露
   第D017版:信息披露
   第D018版:信息披露
   第D019版:信息披露
   第D020版:信息披露
   第D021版:信息披露
   第D022版:信息披露
   第D023版:信息披露
   第D024版:信息披露
   第D025版:信息披露
   第D026版:信息披露
   第D027版:信息披露
   第D028版:信息披露
   第D029版:信息披露
   第D030版:信息披露
   第D031版:信息披露
   第D032版:信息披露
   第D033版:信息披露
   第D034版:信息披露
   第D035版:信息披露
   第D036版:信息披露
   第D037版:信息披露
   第D038版:信息披露
   第D039版:信息披露
   第D040版: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