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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九芝堂 证券代码:000989 公告编号:2011-011TitlePh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

  3、会议开始时间:2011年5月11日上午9:30

  4、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七楼会议室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魏锋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2名,代表股份120154369股,占公司总股本297605268股的40.37%,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0年度董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0154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2010年度监事会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0154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20154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0154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10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62,691,134.56元,其中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108,058,628.88 元,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提10%的法定公积金10,805,862.89元,加上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 202,472,563.62 元,减去2010年依据 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支付了普通股股利 119,042,107.20元,2010年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共计180,683,222.41元。以2010年12月31日总股本297,605,26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00元(含税),按公司年末股本计算共计派送现金119,042,107.2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61,641,115.21 元结转下年度分配。

  表决情况:同意120154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一)原: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限自产)片剂、颗粒剂、茶剂、丸剂(蜜丸、水密丸、水丸、浓缩丸)、煎膏剂、糖浆剂、合剂、口服液、灌肠剂(含中药提取)、中药前处理(以上凭本企业许可证书在核定范围内经营);生产、销售芝牌阿胶口服液;销售医疗器械、化学试剂;提供产品包装印刷及医药技术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医药科技开发;医药产业投资;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修改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生产、销售(限自产)片剂、颗粒剂、茶剂、丸剂(蜜丸、水密丸、水丸、浓缩丸)、煎膏剂、糖浆剂、合剂、口服液、灌肠剂(含中药提取)、中药前处理、中药饮片(以上凭本企业许可证书在核定范围内经营);生产、销售芝牌阿胶口服液;销售医疗器械、化学试剂;提供产品包装印刷及医药技术咨询服务、健康咨询服务;医药科技开发;医药产业投资;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以上法律法规限制的除外)。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二)原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8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公司可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一名。

  修改为: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名,公司可根据需要设副董事长一名。

  表决情况:同意120154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7、关于授权处置科伦药业股权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154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1543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理)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的邹棒律师、廖青云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法律意见书

  九芝堂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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