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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5-1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027 股票简称:七喜控股 公告编号:2011-13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1日上午9:30分在公司科学城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159,132,3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63%,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张方方委托陈朝晖先生代为出席会议并宣读述职报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易贤忠先生因公出差,委托董事王志强先生代为主持会议。公司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逐项进行了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159,132,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二、审议通过《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159,132,36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三、审议通过《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159,132,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四、审议通过《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159,132,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五、审议通过《续聘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我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159,132,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六、审议通过《我公司与广州嘉璐电子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341,7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股东易贤忠、关玉婵已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我公司与上海联盛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341,7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股东易贤忠、关玉婵已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我公司与北京赛文新景科贸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341,7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股东易贤忠、关玉婵已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湖北水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担保》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341,7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股东易贤忠、关玉婵已回避表决。

  十、审议通过《广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担保》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341,7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股东易贤忠、关玉婵已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保证公司可持续性发展,公司2010年度不进行现金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159,132,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十二、审议通过《与广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341,73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股东易贤忠、关玉婵已回避表决。

  十三、审议通过《向中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159,132,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十四、审议通过《向上海浦发银行申请授信》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159,132,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十五、审议通过 《向进出口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159,132,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十六、审议通过《向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159,132,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十七、审议通过《2011年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159,132,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十八、审议通过《2011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159,132,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十九、审议通过《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159,132,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二十、未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否决票159,132,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二十一、审议通过《增补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本项议案同意票159,132,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00%;否决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股数的0%。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吴春爽律师和郑怡玲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规定,该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备查文件:

  1、出席会议股东、董事及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2、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关于

  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粤正律法字第201105015号

  致: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下列文件:

  1、《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11年4月14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2011年4月16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和巨潮网资讯(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4、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到会登记记录、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及

  5、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

  本律师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其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核查和验证了公司提供的上述各项文件和有关事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依据2011年4月14日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11年4月1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网资讯(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七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等其他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1上午9点30分在广州市科学城科学大道162号创业大厦B3区301单位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秘书颜新元先生主持,会议记录已由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表、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

  根据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签名(及股东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4名,代表公司股份159,132,36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2.63%;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本律师核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了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股东之授权代表均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审议各项议案并进行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议案

  1、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均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会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 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2010年财务决算报告;

  (4) 续聘立信羊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审计机构;

  (5) 公司与广州嘉璐电子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关联交易;

  (6) 公司与上海联盛科技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关联交易;

  (7) 公司与北京赛文新景科贸有限公司2011年度的关联交易;

  (8) 湖北水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担保;

  (9) 广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担保;

  (10)2010年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11)与七喜资讯签订厂房租赁协议;

  (12)向中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13)向浦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14)向进出口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15)向招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16)关于2011年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

  (17)关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18)调整公司独立董事薪酬;

  (19)增补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对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20)修订《公司章程》。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的议案均以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比例通过,特别决议的议案未能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通过,在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的关联交易议案进行表决时相关关联股东依法进行了回避,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上述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刘怀玉

  律师 :吴春爽

  郑怡玲

  201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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