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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5-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327 证券简称:富安娜 公告编号: 2011-030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通知情况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2011年4月20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已经披露。

  三、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2011年5月12日(星期四)上午9:30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国芳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工业区南光路富安娜工业大厦公司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四、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5名,代表股份总数88,555,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五、会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8,555,5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结果为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8,555,5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结果为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8,555,5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结果为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8,555,5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结果为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8,555,5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结果为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88,555,50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李斌、刘澄清、张景升、徐波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报告了独立董事2010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包括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次数、发表独立意见、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工作。

  《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1年4月20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工业区南光路富安娜工业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史柏海律师、陈忆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前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20日在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载《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登记方法等具体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2011年5月12日上午 9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在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工业区南光路富安娜工业大厦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与《通知》一致。

  2、公司董事长林国芳先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主持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总数88,555,5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356%。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通知》所列明的截止 2011年5月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会议审议的议案与《通知》所列一致,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所列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见证了计票、监票的全过程。

  根据表决结果,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以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表决权通过。

  公司制作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等人员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确认: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所印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二份。

  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史柏海

  陈忆

  20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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