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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5-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11-018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网下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720万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1 年5 月18 日。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67号”文核准,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600万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16.00元/股,其中网下配售720万股,网上发行288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摇号中签及配售结果公告》已于2011年2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网下配售的股票自本公司股票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即2011年2月18日)起,锁定三个月后方可上市流通。

现锁定期将满,该部分股票将于2011年5月18日起开始上市流通。

本次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的720万股股票上市流通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万股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
增加减少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1320 72010600
1、网下配售股份720 720
2、IPO前发行股份106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2880720 3600
三、股份总数14200  14200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编号:2011-019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同意本公司用超募资金设立全资子公司南京春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春睿”)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万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春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春睿”)、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支行(以下简称“华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及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证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南京春睿已在华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350200001819100020428 ,截止2011年4月22日,专户余额为3,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南京春睿“精密结构件制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若南京春睿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在每笔存单开立前由南京春睿、华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平安证券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南京春睿承诺在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平安证券,南京春睿存单不得质押。

二、南京春睿、华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平安证券作为南京春睿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南京春睿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平安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南京春睿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南京春睿和华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应当配合平安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平安证券每季度对南京春睿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南京春睿授权平安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鹏、赵宏可以随时到华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查询、复印南京春睿专户的资料;华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华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查询南京春睿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平安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华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查询南京春睿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华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按月(次月5日之前)向南京春睿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平安证券。华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南京春睿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华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平安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平安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平安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华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南京春睿、华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华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平安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平安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南京春睿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南京春睿、华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平安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平安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3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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