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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5-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中福实业 公告编号:2011-030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数量为92,9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4.26%;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5月16日。 一、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概况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以股改方案提出时公司总股本29,440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转增3股,相当于流通股股东每10股获得1.94股的对价股份。 2、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经2007年10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0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资产重组结合业绩承诺方式进行本次股权分置改革。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2008年3月19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根据本公司于2007年10月10日公告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和2008年3月15日披露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公告》,经本公司董事会核查,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在股权分置改革时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说明如下: 1、关于限售期承诺履行情况
注:许志红先生为山田林业开发(福建)有限公司2007年-2008年度收购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2、关于业绩承诺 为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本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公司控股股东山田林业开发(福建)有限公司(简称“山田林业”)承诺,将保证重组后的公司2009年和2010年度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在2008年盈利预测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443万元的基础上,每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即2009年实现净利润不低于5,987万元,2010年不低于6,586万元。 山田林业同时承诺,若重组完成后,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每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数,山田林业将用现金向公司支付上述差额部分。 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利安达审字[2009]第1085号、[2010]第1153号、[2011]第120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2008年、2009年、2010年净利润分别为5,481万元、6,555万元、6,948万元,山田林业关于对中福实业的业绩承诺已经履行完毕。 3、关于补充承诺 山田林业于2008年3月10日出具补充承诺:为了更好地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山田林业应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证中福实业2008年、2009年、2010年实现的净利润数分别达到5,443万元、5,987万元、6,586 万元。 2008年10月24日,山田林业取得福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中福实业2008年度业绩的银行保函,编号为000150002008059,金额为5,443万元。 2009年12月11日,山田林业取得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出具的关于中福实业2009年度业绩的银行保函,编号为LGC7200900289,金额为5,987万元。 2010年12月24日,山田林业已获得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出具的关于中福实业2010年度业绩承诺的银行保函,保函编号为LGC7201000347, 金额为6,586万元。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山田林业关于由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的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1年5月16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92,950,000股,占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1.47%,占总股份14.26%;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四、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本公司自2008年3月19日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公司于2010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7,280万股,股份总数增加到651,851,565股。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本公司股份类型变动如下表:
五、股改实施后至今本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满,且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比例(或数量)等于或小于该股东所持全部限售期满股份的比例(或数量) 经核查,本次股东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限售期为2011年4月14日,申请解除限售股份总数为92,950,000股。其中:山田林业申请解除限售58,890,000股,小于其持有中福实业全部限售期满股份317,344,464股(山田林业2008年度通过定向增发所获258,454,464股本公司股份另行提出解除限售申请);许志红先生申请解除限售34,060,000股,等于其所持全部中福实业限售期满股份数量。 2、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 经核查,申请解除限售股东承诺均为法定的限售期承诺,股东所持股份解除限售,不影响该股东履行其在股权分置改革中所做出的承诺。 3、对于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其他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被垫付股东)已偿还被垫付的股份或已取得垫付股东的书面同意 经核查,在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不存在由其它股东代为垫付对价的情况。 4、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或上市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中福实业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中福实业也不存在对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 5、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外资股股东的,不存在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公司此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山田林业开发(福建)有限公司系港澳台商合资经营企业,除所持中福实业317,344,464股A股股份外,不存在其他利用其账户买入A股的情形。本次申请解除其所持股份限售的股东许志红为自然人。 6、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违规减持存量股份的情形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股东均做出承诺: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 7、上市公司股票未被交易所暂停上市交易 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首个交易日至出具日,本公司股票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暂停上市交易。 六、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违规担保情况。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4、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七、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中福实业 公告编号:2011-031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持股情况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福实业”)控股股东山田林业开发(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田林业)持有公司317,344,46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68%。另外许志红先生持有公司34,0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3%。许志红先生为山田林业开发(福建)有限公司2007年-2008年度收购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二、拟减持股票情况 2011年5月12日,公司接到山田林业拟减持股份的通知,因山田林业理财需要,其计划在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中福实业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5%;2011年5月12日,公司接到山田林业一致行动人许志红先生拟减持股份的通知,因个人原因,其计划在未来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所持中福实业股份329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05%。上述股东预计未来六个月合计出售总量为中福实业总股本的7%~10.05%。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督促山田林业、许志红先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中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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