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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编号:临2011-011TitlePh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1-05-1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包含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6月28日(星期二)上午9:00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大道2288号上海兴荣温德姆至尊豪廷酒店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现场投票方式

议案: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报告;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5、关于聘用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与汇丰银行续签《银行间交易主协议》的议案;

7、关于委任杜悦妹、马强、卜兆刚为董事,委任蔡耀君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本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现将召开本行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召集人:交通银行董事会

2、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11年6月28日(星期二)上午9:00

3、股东大会会议地点:上海市浦东大道2288号上海兴荣温德姆至尊豪廷酒店

4、会议方式:现场会议、现场投票方式

二、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普通决议案: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报告;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5、关于聘用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与汇丰银行续签《银行间交易主协议》的议案;

7、关于委任杜悦妹、马强、卜兆刚为董事,委任蔡耀君为独立董事的议案(需逐项表决,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见附件三,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见附件四);

特别决议案: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三、出席股东大会对象

(一)截至2011年5月27日(星期五)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A股股东,以及2011年6月28日(星期二)在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H股股东。

(二)有权出席和表决的股东有权委托一位或者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行的股东(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

(三)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行聘请的见证律师等其他相关人员。

四、股东大会登记方法

(一)非现场登记

符合上述出席条件的股东如欲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须在6月7日(星期二)17:00前将下述登记资料通过传真、邮寄或专人送递方式送达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1、自然人股东: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提交回执(见附件二)、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的复印件、股票账户卡等股权证明的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的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委托人股票帐户卡等持股凭证的复印件。登记材料均需股东签字。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交回执(见附件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机构股票帐户卡等持股凭证的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的原件或复印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委托人机构股票帐户卡等持股凭证的复印件。登记材料均需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提交上述登记材料的原件,除非原件已在非现场登记时提交本行。

(二)现场登记

参会股东亦可持上述登记材料原件,在会议现场进行登记。

1、登记时间:2011年6月27日(星期一)下午15:00至20:00或2011年6月28日(星期二)上午7:30至9:00。

2、登记地点:上海市浦东大道2288号上海兴荣温德姆至尊豪廷酒店

3、登记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

五、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200120

电话:021-58766688

传真:021-58798398

2、本次会议会期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的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3、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内容详见本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本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交通银行网站(www.bankcomm.com)。

特此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一、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回执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附件一: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委托股东大会主席或委托_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2011年6月28日召开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

投票指示:

序号会议审议事项同意反对弃权
普通决议案
审议批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批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报告   
审议批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批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审议批准关于聘任201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批准关于与汇丰银行续签《银行间交易主协议》的议案   
委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   
 1、委任杜悦妹女士为本行非执行董事   
2、委任马强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   
3、委任卜兆刚先生为本行非执行董事   
4、委任蔡耀君先生为本行独立非执行董事   
特别决议案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委托人未作任何投票表示,则受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表决。

3、本授权委托书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上述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签名(盖章):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权限: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委托期限至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注: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法人公章

附件二: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回执

股东姓名(法人股东名称) 
股东地址 
出席人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 股东代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注:上述回执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上述格式自制均为有效。

附件三: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蔡耀君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4月27日

附件四: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蔡耀君,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蔡耀君

201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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