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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嘉联虚假陈述赔偿案火速征集

2011-05-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宋一欣
官兵/漫画

  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嘉联,股票代码002188)于2007年11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被告注册地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因重大财务差错受罚

  2011年1月6日,新嘉联发布《关于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中称: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组织检查组于2010年10月25日至11月5日对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延伸检查了新嘉联下属子公司浙江新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部分重大事项追溯至以前年度。新嘉联于2011年1月4日收到了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关于浙江新嘉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财驻浙监【2010】162号)及《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财驻浙监告【2010】31号)。

  财政部认为新嘉联在2009年度存在如下主要问题:首先,违反存货计量原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9年度,公司对可变现净值明显低于成本的库存商品,未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减值准备。经测试,公司2009年少提存货跌价准备;其次,违反销售收入确认原则,提前确认收入。经查,为保持销售收入的税收计算口径与会计核算口径一致,公司部分销售业务在商品风险报酬尚未转移的出口报关时点确认收入,导致公司2009年度多计销售收入,多计净利润;第三,合并程序不合规,虚增报表利润。2009年度,公司将控股子公司新力公司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范围。经查,公司对新力公司合并报表合并程序不合规,导致公司2009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多确认净利润;第四,会计核算不规范,费用支出直接冲减收入。2009年,公司在产品外销业务中,将应计入“销售费用”的运费、保险费、境外费用等支出,直接冲减销售收入;第五,内控制度不健全,对子公司经营及财务工作缺乏有效管理。经新嘉联初步测算,上述问题合计影响公司2009年度减少净利润254.93万元,占公司原审定2009年度净利润的15.28%。

  故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新嘉联的处理决定如下:首先,对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请新嘉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调整财务并进行整改,规范会计核算;其次,对子公司的经营及财务工作缺乏有效管理的问题,请新嘉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第三,对新嘉联编制不实合并报表、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行为,依据《会计法》第43条的规定,对公司处以50000元罚款。请新嘉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调整账务,作出整改报告。

  2011年3月30日,新嘉联发布《关于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公司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整改报告的公告》。4月22日,又发布《董事会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对以前年度相关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的书面意见》、《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并对以前年度相关财务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公告》等文件,作出账户调整与信息披露上的更正。

  符合起诉条件投资者范围

  由于新嘉联公开承认公司存在重大财务差错并受到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导致新嘉联股价下跌,并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对此,新嘉联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确定从2010年3月19日新嘉联公布2009年年度报告之日,至2011年1月6日公司发布《关于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之日间为虚假陈述实施日,2011年1月6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故符合起诉条件的新嘉联投资者为:2010年3月19日至2011年1月6日间曾买卖过、并至2011年1月6日仍持有新嘉联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因此,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向广大权益受损的新嘉联投资者,征集新嘉联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委托代理。

  因此,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新嘉联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作者单位: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

  友情提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021-61204525,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366号9C(2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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