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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74 证券简称:丽鹏股份 公告编号:2011-21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2011-05-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7,200,000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数量为7,200,000股。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为2011年5月18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38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1,3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10年3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其中网下配售的270万股股票于2010年6月1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4,000万股,发行上市后总股本为5,350万股,2011年4月27日,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2010年末53,500,000股总股本为基数,向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利润分配,按每10股派发1.00元现金红利(含税),共计派发现金5,35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2011年5月10日,公司完成了上述权益分派,公司总股本增至8,560万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中做出如下的承诺: 1、股东烟台明华投资有限公司、烟台坤德投资有限公司和曲维强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收购该部分股份。 鉴于烟台明华的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姜吉谦先生兼任发行人董事,为此,除前述锁定期外,烟台明华进一步承诺,在姜吉谦先生担任发行人董事的任职期间内,烟台明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姜吉谦先生离任发行人董事之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1年5月1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7,2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8.41%,共1名股东。 3、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 单位:万股
注:1、烟台明华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法定代表人姜吉谦先生于2007年11月18日至2010年11月15日兼任本公司董事,至2011年5月18日,姜吉谦先生离任已满6个月。 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有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丽鹏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5月14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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