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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32 股票简称:华菱钢铁 公告编号2011-30TitlePh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5-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0]1330号文核准,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菱集团")非公开发行了27,800万股A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5.5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48,4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35,485,507.97元,其中股权出资额为人民币1,120,000,000元、现金出资额为人民币415,485,507.97元。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职湘QJ[2011]199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其中现金出资部分共计415,485,507.97元已存放于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详情见公司2011年3月1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非公开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说明》、《验资报告》及相关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阳光支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国农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其他用途。

  截止2011年5月13日,公司在中信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200,000,000.00元,在中国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115,485,507.97元,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放的募集资金为100,000,000.00元。

  2、公司与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与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权炼、杨梧林可以随时到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其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其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专户总额的20%的,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同时按照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由公司、招商证券与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分别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2年12月31日)止失效。

  特此公告。

  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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