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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5-1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915 证券简称:山大华特 公告编号:2011-009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和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2011年5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济南)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股份 39,3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1.81%。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兆亮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了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39,320,000股同意, 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二)以39,320,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因公司处于较快发展时期,业务的开展需要大量资金支持,决定201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以确保公司的稳步发展,创造更多的利润回报股东。

  (三)以39,320,000股同意,0股反对,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决定继续聘任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的审计机构,报酬为30万元人民币。

  (四)以39,320,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五)以39,320,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以39,320,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

  (七)以39,320,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

  (八)以39,320,000股同意,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和津贴方案>的议案》。

  四、其他事项

  会议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的王波涛、窦艳艳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关于

  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经信纬义律意见(2011)第10号

  致: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受山东山大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王波涛、窦艳艳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出新提案的情况、表决程序等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1年4月22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期、会议议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出席会议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以公告方式分别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3日上午九点在山东省济南市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393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81%。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听取了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1 、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 、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3 、关于聘请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4 、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 、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 、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

  7 、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

  8、关于修订《董事、监事薪酬和津贴方案》的议案;

  9、公司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1-8项议案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全部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新提案提出的情况

  经本律师查证,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山东经信纬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王波涛

  见证律师:窦艳艳

  2011 年5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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