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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ST河化 公告编号:2011-011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司法执行减持股份公告 2011-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诉讼案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9年5月5日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南宁办事处”)诉控股股东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河化集团”)和本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河池化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发布公告,该诉讼案的终审判决于2010年9月7日送达,判决结果为被告河化集团向原告信达南宁办归还借款本金73,700,000元,利息29,429,912.29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3月20日,从2009年3月2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付)。 由于河化集团未有货币资金能力履行判决义务,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湖路证券营业部(股票托管者)变卖河化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证券代码:000953,证券简称:*ST河化)用于偿还债务及法院应收取的诉讼费、执行费。 相关判决及执行情况请详见2009年5月5日、2009年5月19日、2009年11月18日、2010年9月9日、2010年12月24日、2011年4月11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告》(2009-022)、《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09-025)、《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09-049)、《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010-025)、《关于控股股东所持有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执行变卖的公告》(2010-046)、《关于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部分股份解冻的公告》(2011-001)。 二、本案裁定的执行情况 2011年5月16日,公司收到河化集团转来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湖路证券营业部的函,其营业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变卖河化集团所持河池化工股份共计700万股,成交均价为8.35元/股。减持情况如下: 1、股份减持情况
2、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3、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其在本次减持期间任意连续30 天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数量未超过本公司总股本的1%。 4、本次减持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其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未做出最低减持价格承诺,减持价格未违反相关规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无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诉讼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造成重大影响。 2、本次减持后河化集团仍持有公司股份137,493,5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76%,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对本公司的控制权无重大影响。 五、其他事项 根据法院裁定情况,河化集团减持数量以交易日市值计算,金额为应偿还的债务及法院应收取的诉讼费、执行费为限,故本次司法执行尚未执行完毕,公司将根据司法执行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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