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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52 证券简称:鼎泰新材 公告编号:2011-025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1-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5月15日上午9: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冀鲁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45,601,95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59%。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地点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赞成45,601,9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赞成45,601,957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岸、姚亮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1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关于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马鞍山鼎泰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15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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