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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11-16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2011-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公司对该诉讼案件的披露情况 本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以编号为2009-98号"关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公告"对本案进行了披露。 本公司在2009年、2010年年度报告中"第十节 重要事项 一、重大诉讼、仲裁"中对本案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二、本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本案案号为(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77号,系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下称: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诉深圳市富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富临实业)、深圳富临大酒店企业有限公司(下称:富临酒店)借款纠纷案。 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向深圳中院递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要求追加本公司等十家企业单位为被申请人,并变更诉讼请求。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深圳中院)于2010年6月11日开庭审理本案。 2011年5月13日,本公司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富临实业应偿还原告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15亿元及利息(计至2003年12月31日的利息为人民币8,987,592.76元,此后的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付款之日止); 2、被告富临酒店对被告富临实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富临酒店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富临实业追偿; 3、驳回原告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根据本判决,本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三、是否存在其它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本次披露的信息为案件一审阶段的判决结果,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构成重大影响,对于案件的终审判决结果本公司将视案件诉讼各方是否提起上诉披露相关信息,本公司预计该诉讼案件对期后财务状况亦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大公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深中法民二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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