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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31 证券简称:四川美丰 公告编号:2011-20 转债代码:125731 转债简称:美丰转债TitlePh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美丰转债”回售的公告

2011-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回售价格:103.00元/股(含税)

  回售申报期:2011年5月23日至2011年5月27日

  回售资金到帐日:2011年6月3日

  2011年5月13日,四川美丰第四十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公告2011-14、2011-19)。根据《四川美丰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美丰转债"的回售条款生效。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和《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现将"美丰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敬请持有"美丰转债"的投资者注意。

  一、回售条款与回售价格

  (一)回售条款

  《募集说明书》"附加回售条款"约定:在本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如果本次发行所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本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可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持有人有权按面值的103%(含当期利息)的价格向本公司回售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附加回售申报的,不应再行使本次附加回售权。在关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股东大会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互联网网站连续发布附加回售公告至少3次,行使附加回售权的持有人应在附加回售公告期满后的5个交易日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附加回售申报,本公司将在附加回售申报期结束后5个交易日内,按前款规定的价格支付附加回售的款项。

  (二)回售价格

  本次回售价格为"美丰转债"面值加上当期利息,即103.00元/张。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对于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按20%的税率对当期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回售实际可得102.40元/张;对于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公司按10%的税率对当期利息代扣代缴所得税后,回售实际可得102.70元/张;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对当期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3.00元/张。

  (三)非居民企业持债人所得税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第三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对于QFII回售"美丰转债"所得利息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并由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

  如该类投资者在回售资金到账日(2011年6月3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或者(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投资者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转债回售价款属于该类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经公司核实确认后,则不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该类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投资者的企业所得税。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非居民企业持债人,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即: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纳税。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

  (四)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在回售条款生效后五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不少于3次回售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美丰转债"持有人应在2011年5月23日至2011年5月27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消。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美丰转债"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3、付款方式

  本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美丰转债",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到帐日为2011年6月3日。

  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二、回售期间的交易

  "美丰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美丰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三、其他

  "美丰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美丰转债。"美丰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梁国君 陆爽

  地址:四川省德阳市天山南路三段55号

  电话:0838-2304235

  传真:0838-2304228

  特此公告

  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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