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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零七 公告编号:2011-019TitlePh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情形;未存在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5.主持人: 练卫飞董事长主持

6.会议通知于2011年4月22日发出,会议的通知、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人、代表股份 402062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1.74%。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九)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同意40206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十)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同意4020622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2.律师姓名:徐志新、曾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17日

证券简称:ST零七 证券代码:000007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11年5月16日召开的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对本次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开,公司已于2011年4月22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将本次大会的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公告。

本次大会于2011年5月16日如期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并完成了会议通知所列明的议程。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练卫飞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1人,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402062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4%。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出席本次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会议工作人员。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这些议案包括:

(一)《董事会2010 年度工作报告》;

(二)《公司201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三)《公司201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公司2010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五)《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拟定其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六)《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八)《关于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九)《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十)《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在本次大会上,股东没有提出其他新的提案。

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无人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前述十项议案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100%同意通过,无弃权票或反对票。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北京市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徐志新

见证律师:曾 力

二零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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