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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23 证券简称:天桥起重 公告编号:2011-015TitlePh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1-05-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665号文《关于核准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项目"起重机核心零部件加工项目"由控股子公司株洲天桥起重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桥配件")负责实施。

  2011年4月2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株洲天桥起重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天桥配件增资5,804万元,其中募集资金5,060.17万元,自筹资金743.83万元。增资后,天桥配件注册资本由36,000,000元增加至80,305,344元,公司持有股权68,305,344元,股权比例为85.06%。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天桥配件在中国光大银行株洲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帐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天桥配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与中国光大银行株洲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一、天桥配件在开户银行开设专户,账号为79140188000037681,截止2011年5月16日,专户余额为 50,601,700元。该专户仅用于天桥配件按起重机核心零部件加工项目规定用途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天桥配件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7,000,000 元,存入日期为 2011年5月16日,期限三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9,650,000元,存入日期为2011年5月16日,期限六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5,951,700元,存入日期为2011年5月16日,期限壹年;以活期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8,000,000元。天桥配件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海通证券。上述存单不得质押。

  二、天桥配件、开户银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天桥配件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对天桥配件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天桥配件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璟、王新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天桥配件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天桥配件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天桥配件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天桥配件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天桥配件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天桥配件、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天桥配件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自天桥配件、开户银行、海通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海通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株洲天桥起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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