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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3 证券简称:太安堂 公告编码:2011-017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5月17日上午9:00 2、会议召开地点:汕头市金园工业区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11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柯树泉先生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5,000,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0005%。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黄贞律师和王志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000,5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2、《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000,5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3、《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5,000,5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4、《2010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以截止2010年12月31日股份总数100,000,000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50,000,000.00元(含税)。该分配方案具体实施时间将另行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75,000,5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5、《201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5,000,5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续聘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5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制定〈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5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制定〈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5,000,5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子公司上海太安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和广东皮宝药品有限公司向柯树泉、柯少彬续租房屋的议案》 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动人柯少芳、广东金皮宝投资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5,000,500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本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议案获得通过。 10、《关于选举徐福莺女士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表决权数75,000,5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议案获得通过,徐福莺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2013年5月16日。 11、《关于选举宋秀清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表决权数75,000,500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0%,议案获得通过,宋秀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至2013年5月16日。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三位独立董事分别作了述职报告,《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文于2011年4月27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黄贞律师和王志宏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太安堂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17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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