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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1-023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7日在公司一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227.631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12000万股的68.56%。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黄国英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保荐机构代表等亦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逐项审议,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8227.6315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8227.6315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3、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摘要》。 8227.6315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4、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8227.6315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5、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8227.6315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决议具体内容如下: 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10年度合并净利润为52,332,751.85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52,580,517.78元。母公司本年度共实现净利润42,223,449.55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4,222,344.96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83,992,760.34元,2010年末可供分配利润为121,993,864.93元。截止2010年12月31日,母公司资本公积金余额为562,086,574.48元。 公司拟定的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为:以截止2010年12月31日股份总数12000万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元(含税),共计分配股利30,000,000.00元(含税);同时,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股份5股。 在公司实施上述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母公司未分配利润尚余91,993,864.93元,全额结转下一年度,同时,母公司资本公积金将从562,086,574.48元减少至502,086,574.48元,公司注册资本将从12,000万元增至18,000万元,股份总数将从12,000万股增至18,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 6、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8227.6315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7、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申请银行最高授信额度的议案》。 8227.6315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8、审议通过《关于聘请201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8227.6315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9、审议通过《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8227.6315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10、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227.6315万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0股弃权。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三名独立董事分别在本次大会上述职,主要就其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投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以及参加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等情况向公司股东汇报工作。 《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参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聘请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郭昕律师、李建民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5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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