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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5-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36 证券简称:鑫茂科技 公告编号:(临)2011-015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或修改议案,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1年5月17日上午9: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2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杜克荣董事长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93,696,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3%。

  二、提案审议情况

  1、公司二〇一〇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93,696,9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2、公司二〇一〇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93,696,9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3、公司二〇一〇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93,696,9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4、公司二〇一〇年度报告及摘要;

  (93,696,9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5、公司二〇一〇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93,696,9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6、聘请公司二〇一一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3,696,9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93,696,908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100%;

  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聘请了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谢孟晖、张宇律师出席,并由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意见书

  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5月17日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关于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意见

  致: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谢孟晖律师、张宇律师(以下"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见证意见。

  本见证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及《天津鑫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之目的,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题述事宜相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查核和验证。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承诺及保证:其为本所本律师出具本见证意见所提供的法律文件、资料、声明、证明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暨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11年4月2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迅网上以公告的形式刊登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20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7日上午9:30在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华天道3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所载一致。公司董事长杜克荣先生主持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为2011年5月1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经本次股东大会秘书办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共代表股份 93,696,9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2.03 %。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公司2010年度报告及摘要》;

  5、《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聘请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计票、监票程序,经投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议案表决情况为:

  1、《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数 93,696,908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同意票数 93,696,908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同意票数 93,696,908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公司2010年度报告及摘要》同意票数 93,696,908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票数 93,696,908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聘请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票数 93,696,908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票 0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同意票数 93,696,908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原议案的修改和临时提案的提出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对原议案进行修改,亦未提出新的提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书一式三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国浩律师集团(天津)事务所

  负 责 人:屈 强

  见证律师:谢孟晖

  张 宇

  二O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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