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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5-1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1-10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05月17日

  召开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召集人: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主持人:孙国建董事长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60,003,08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83%。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股60,003,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2、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60,003,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3、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60,003,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4、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股60,003,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5、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不分配不转增。

  经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本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7,653,669.73元,加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355,913,423.49元,期末未分配利润为-351,889,214.54元。不具备利润分配的条件。

  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同意股60,003,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6、审议通过了续聘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司2010年度年报审计工作进行了审查和总结。在2010年的年报审计工作中,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认真的审计,在预定的时间内出具了审计报告,完成了审计任务,确保了公司年度报告的顺利披露。我们对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工作是认可的。因此,委员会建议公司继续聘任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同意股60,003,0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股0股;弃权股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许成宝、陈晓玲对大会的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05月17日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11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2011年5月17日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2011年4月23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7日上午9: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国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0,003,08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83%。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3、《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4、《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续聘南京立信永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

  负责人 :王凡 许成宝

  陈晓玲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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