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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9 股票简称:赣粤高速 编号:临2011-020 债券代码:126009 债券简称:08赣粤债TitlePh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西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公司51.98%股份的股东)于2011年5月3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延长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一年的临时提案》,提议公司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公司董事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于2011年5月4日就上述临时提案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将该临时提案提请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18日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中路367号赣粤大厦一楼会议厅召开。公司于2011年3月22日发布了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并于2011年5月4日发布了召开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本次会议到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数共1,222,101,0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2.33%,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孙斌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222,101,01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

  二、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222,101,01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

  三、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222,101,01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

  四、审议通过了《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

  同意1,222,101,01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

  五、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1,222,101,01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

  六、审议通过了《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决定以201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2,335,407,014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 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233,540,701.40元。剩余可分配利润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情况:

  同意1,222,101,01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决定续聘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1年度的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财务报告审计、专项报告审核和验证,费用总额不超过90万元。

  表决情况:

  同意1,222,101,01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决议有效期一年的议案》。

  鉴于公司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决议于2011年5月12日到期。为推动公司2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工作,公司同意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决议有效期延长一年。

  表决情况:

  同意1,222,101,018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100%;

  反对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股份的0 %。

  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郁振华、孙亦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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