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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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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5-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1年5月13日证监许可2011【696】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本基金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投资者购买本保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以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相关公告。

  一、绪言

  《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期(第一个保本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导意见》:指中国证监会2010年10月26日公布并施行的《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8.T+n日: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39.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份额总数的10%的情形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56.日/天:指公历日

  57.月:指公历月

  58.保本期:指本基金的保本期限。本基金的保本期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个保本期的起始时间。招募说明书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59.到期期间:指本基金保本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到期操作的时间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期间为保本期到期日及之后5个工作日(含第5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到期期间开放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不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

  60.过渡期:指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至下一个保本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时间为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基金在过渡期内只可进行过渡期申购,不开放赎回、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业务

  61.过渡期申购:指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确认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并适用下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62.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在过渡期内申购以及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63.保本金额:指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即认购保本金额,包括该等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和募集期间的认购利息,不含认购费用),在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过渡期内进行申购的投资者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以及从本基金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64.保本:在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基金管理人或保本义务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65.保本保障机制:指依据《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通过与担保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担保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者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第一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66.折算日:指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

  67.基金份额折算:指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可赎回金额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68.《保证合同》:指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签署的《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

  69.持有到期:指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在过渡期内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一直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至保本期到期日的行为(在过渡期内申购及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70.保本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期届满日(自当期保本期开始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如该对应日的前一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71.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期届满时,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个保本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72.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银华永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73.转入下一个保本期:指在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的情况下,上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74.保证范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在过渡期内申购或从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于第一个保本期)

  75.保证期间:指自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76.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77.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公众通讯设备或互联网络故障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刘晓雅

  电话:010-85186558

  传真:010-58163027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9%)、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2个专门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3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量化投资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高端客户部、国际合作与产品开发部、境外投资部、特定资产管理部、交易管理部、固定收益部、养老金业务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行政财务部、深圳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18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2个分支机构。此外,公司还设有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境外投资决策委员会、特定资产投资决策委员会3个投资决策委员会,分别负责指导基金及其他投资组合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彭越先生: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曾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珠林先生,副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副总经理;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委员、并购重组委委员;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裁。

  矫正中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吉林省财政厅工交企业财务处副处长(正处级);吉林省长岭县副县长;吉林省财政厅文教行政财务处处长;吉林省财政厅副厅长、厅长兼吉林省地税局局长;吉林省政府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副省长,兼吉林市代市长、书记。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李兆会先生:董事,管理学学士。先后担任运城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运城市工商联副会长、运城市民营企业协会会长、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常务理事、第九届全国工商联执委委员、山西省运城市人大常委委员、山西省民营企业协会副会长、山西省工商联副会长、山西省青联副主席、全国青联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委员、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等职务。现任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科员;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副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代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南方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现任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汪贻祥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主任科员。现任北京至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律师。

  周兰女士:监事会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货币银行学专业研究生学历。曾任北京建材研究院财务科长;北京京放经济发展公司计财部经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现任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及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

  李丹女士,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职于长春师范学院,深圳蛇口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

  李欣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注册会计师。曾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上海泾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审计部经理助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财务部总监助理。

  鲁颂宾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经理;中国证监会信息监管部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陆文俊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曾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行政主管、交易部经理,上海华创创投管理事务所合伙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经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长信金利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等职。2008年6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A股基金投资总监及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自2008年10月21日起,担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9年4月27日起兼任银华和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10月8日起兼任银华成长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同时兼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长,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机械工业部主任科员;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研发中心部门经理,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自2007年1月30日起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在2008年1月8日至2009年2月18日期间曾兼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8年12月3日起兼任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同时兼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及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

  于海颖女士,硕士学位。曾在深圳创维集团集团人事部、深圳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历任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债券研究员,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等职。自2007年11月6日至2010年8月31日担任光大保德信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08年10月29日至2010年8月31日担任光大保德信增利收益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1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从事固定收益研究方面的工作。

  3.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会副主席:陆文俊

  委员:上官亦武、金斌、姜永康、王华、况群峰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陆文俊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上官亦武先生,大学学历。曾任江苏国家安全厅科员,深圳发展银行海南证券部职员,海南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君安证券北京知春路营业部机构服务部经理。1999年1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曾任公司投资管理部交易主管。现任公司交易管理部总监。

  金斌先生,硕士。曾在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行业研究工作。2004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主管等职。现任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姜永康先生:详见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06年11月16日起任银华富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A股基金投资总监兼投资管理部总监。

  况群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招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资本市场策划部项目经理及战略部高级研究员;2004年4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曾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领先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6年9月14日至今担任银华优质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保本义务;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下转D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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