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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5-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零七 公告编号:2011-020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自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零七股份”)刊登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起,公司或控股股东、发行对象等在发行审核过程中,以书面方式做出过以下承诺: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5月16 日 股票代码:00007 股票简称:ST零七 编号:2011-022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1年5月13日以传真方式送达。会议于2011年5 月18 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一、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公司在如下商业银行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名称: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帐号:44201501100052526198 对应项目名称:偿还公司历史原因形成逾期债务 公司将尽快与上述商业银行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将严格遵循有关制度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零七 公告编号:2011-023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09号)文件核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5月5日成功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4,6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7.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4,76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6,760,000.00元。根据本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公司历史原因形成的逾期债务,包括部分经营负债和银行贷款。截至2010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的部分经营负债共计人民币6,359.95万元,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24,641.14万元,总额为人民币31,001.09万元。 为此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各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01501100052526198,截止 2011 年05月1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1,676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翠萍、梁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5月1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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