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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5-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零七 公告编号:2011-020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自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零七股份”)刊登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起,公司或控股股东、发行对象等在发行审核过程中,以书面方式做出过以下承诺:

承诺主体承诺事项具体承诺内容承诺履行的进展情况
控股股东博融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李成碧关联交易在不对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构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博融投资/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将尽其所能地减少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或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执行关联方回避制度,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交易行为的透明度,确保不侵害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持续履行
控股股东博融投资和实际控制人李成碧同业竞争9、博融投资/本人确认本承诺旨在保障零七股份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10、博融投资/本人确认本承诺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持续履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练卫飞关联交易 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零七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有关涉及本人及关联方事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本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零七股份向本公司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在双方的关联交易上,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双方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广大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

本人及关联方与零七股份之间将尽可能地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零七股份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零七股份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持续履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练卫飞同业竞争2、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与零七股份所从事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应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零七股份,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零七股份做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放弃该商业机会;如果零七股份不予答复或者给予否定的答复,则被视为放弃该业务机会。

3、如违反以上承诺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本人及所控制的企业将向零七股份进行充分赔偿。

持续履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苏光伟控股权本人及本人的关联方今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地位,且在限售期结束后转让公司股份,同等条件下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博融投资有限公司拥有优先受让权。持续履行
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练卫飞及苏光伟锁定期 1、本人同意自零七股份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零七股份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人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2、本人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人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持续履行

公司房地产业务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房地产开发业务,未来也没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计划。持续履行
公司及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练卫飞承诺重组在本次发行完成后6个月内,公司不进行资产、业务重组。持续履行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5月16 日

股票代码:00007 股票简称:ST零七 编号:2011-022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11年5月13日以传真方式送达。会议于2011年5 月18 日下午以通讯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一、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二、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公司在如下商业银行开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开户名称: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帐号:44201501100052526198

对应项目名称:偿还公司历史原因形成逾期债务

公司将尽快与上述商业银行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将严格遵循有关制度的规定。

特此公告。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007 证券简称:ST零七 公告编号:2011-023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定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209号)文件核准,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5月5日成功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4,6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人民币7.0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24,76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8,000,000.00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16,760,000.00元。根据本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公司历史原因形成的逾期债务,包括部分经营负债和银行贷款。截至2010年3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拟用于偿还的部分经营负债共计人民币6,359.95万元,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24,641.14万元,总额为人民币31,001.09万元。

为此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各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201501100052526198,截止 2011 年05月1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31,676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翠萍、梁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或该专户总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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