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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1 证券简称:神剑股份 编号:2011-018TitlePh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1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2011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股权登记日:2011年5月11日;

  3、召开时间:2011年5月18日上午9 时;

  4、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进行表决;

  5、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

  6、主持人:董事长刘志坚先生。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3,939,7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7.4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四、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㈠、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939,707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㈡、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939,707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㈢、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939,707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㈣、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939,707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㈤、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53,939,707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㈥、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939,707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㈦、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939,707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㈧、审议《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939,707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同意公司总股本由80,000,000股增加至160,000,000股,同意授权董事会据此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事宜。

  ㈨、审议《公司2010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3,939,707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010年度报告》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10年度报告摘要》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㈩、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939,707股,反对0 股,弃权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五、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刘泽曦女士、程乃胜先生、孙益民先生、杨政先生分别向大会作了2010年度述职报告。该报告对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发表独立意见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情况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等履职情况进行了说明。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度述职报告》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朱振武律师、蔡厚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11年5月1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七、备查文件

  1、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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