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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门槛将提高 2011-05-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郑晓波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近日,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就修订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征求意见的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提高了会计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申请的门槛。 征求意见稿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申请条件第一项修订为:依法成立3年以上,组织形式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由有限责任制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营期限连续计算。修改前此项仅规定3年以上。 申请条件第三项修订为:注册会计师不少于12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80人,上述80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60人。 修改前《通知》此项内容为:注册会计师不少于80人,其中通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不少于55人,上述55人中最近5年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且连续执业的不少于35人。 此外,申请条件第七项修订为:至少有25人以上的合伙人,且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执业3年以上。此项修改也较修改前规定的“持有不少于50%股权的股东,或半数以上合伙人最近在本机构连续执业3年以上”有较大改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续具备申请条件。具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自取得证券资格第三年起,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客户家数(含证监会已审核通过的IPO公司户数)不得少于10家,或者每一年度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收入不得少于1000万元。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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