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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尤夫股份 公告编号:2011-019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和审议事项,并于2011年5月14日发出了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1年5月19日(星期四)上午9:30时;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1年5月18日-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5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5月18日下午15:00 至2011年5月19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茅惠新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39,463,32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6.114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39,408,52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76.0849%。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54,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29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39,436,8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 反对13,6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12,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2、审议通过《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39,436,8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 反对13,6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12,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3、审议通过《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139,436,8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 反对13,6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12,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4、审议通过《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139,436,8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 反对13,6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12,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9,447,7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8%; 反对13,6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2,0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4%。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9,436,8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 反对13,6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12,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9,436,8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 反对13,6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12,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8、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9,436,8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 反对13,6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12,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9、审议通过《关于为浙江尤夫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9,436,8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0%; 反对13,6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12,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139,438,822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4%; 反对13,600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弃权10,9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朱民儒先生、许宏印先生、陈有西先生向大会提交并宣读了2010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2010 年度述职报告》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徐旭青律师、金春燕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5月1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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