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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5-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132 证券简称:恒星科技 公告编号:2011017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解除质押暨重新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日前收到股东焦耀中先生办理股权解除质押暨重新质押的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股东焦耀中先生于2010年5月27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1,600万股(占当时本公司股份总额的6.54%)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2011年4月7日公司实施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根据质押合同的约定,焦耀中先生原质押的股份对应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1,600万股在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自动予以质押(共计质押股份数额为3,20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额的5.93%)。 2011年5月17日,焦耀中先生上述质押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股权质押手续。 2011年5月19日,焦耀中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2,400万股(占公司目前股份总额的4.45%)质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以上质押行为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截止目前,焦耀中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额为4,18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7.76%,其中已质押股份数额为2,4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4.45%。 特此公告。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恒星科技 证券简称:002132 公告编号:2011018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超精细钢丝销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合同签署概况 (一)2011年4月29日,公司与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超日")签订了《超精细钢丝买卖合同》,公司向洛阳超日供应规格为0.12mm的超精细钢丝5,617,500Km。 (二)2011年5月16日,公司与安阳凤凰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凤凰")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公司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向安阳凤凰供应规格为0.13mm的超精细钢丝,合同金额为7480万元。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一)洛阳超日基本情况 1、法定代表人:倪开禄 2、注册资本:10000万元 3、经营范围:太阳能材料、太阳能电池片、太阳能组件、太阳能灯具、太阳能光伏系统工程的生产、销售、安装。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审批或禁止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4、住所:偃师市工业区 5、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安阳凤凰基本情况: 1、法定代表人:孙志刚 2、注册资本:15672.67万元 3、经营范围:太阳能多晶铸锭、单晶拉棒、切片、电池组件;逆变器的研发制造销售;风力发电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从事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方可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以上范围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应经审批的,未获得审批前不得经营) 4、住所:滑县产业集聚区大三路南侧 5、交易对方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洛阳超日发生类似业务的情况 2010年度,公司向洛阳超日销售超精细钢丝,取得销售收入165.41万元,占公司2010年度营业收入的比重为0.09%。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与安阳凤凰发生类似业务的情况 2010年度,公司未向安阳凤凰销售超精细钢丝。 (四)履约能力分析: 洛阳超日、安阳凤凰均为从事太阳能电池片生产的专业企业,在行业内经营情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与洛阳超日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买方:洛阳超日 卖方:恒星科技 2、交易价格:具体交货价格以买卖双方协商后的价格为准 3、结算方式:买方在收到发票后45日内向卖方付清该笔货款 4、合同签署时间:2011年4月29日 5、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2011年5月6日起生效 6、合同生效时间:2011年5月6日 7、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 (二)与安阳凤凰签订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需方:安阳凤凰 供方:恒星科技 2、合同金额:7480万元 3、结算方式:需方自收到供方交付的对应货款之发票后45日内付清发票所对应的货款 4、合同签署时间:2011年5月16日 5、合同生效条件: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6、合同生效时间:2011年5月16日 7、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 8、违约责任: (1)供方承诺按照需方每月的订货通知单进度发货,以保证需方的正常生产。如因供方供货不及时造成需方的生产损失,供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需方应在每月2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供方下达下月订货通知单,以便供方及时安排生产,保证需方正常生产。如因需方订货通知单下达有误或延迟造成的需方生产损失,由需方自行承担。 (3)供方按照需方每月的订货通知单生产。如需方在订单执行期间单方面终止订单,由此造成的供方损失应由需方全部承担。 (4)需方应按照本协议内容按期付款,如需方超过合同规定日付款,应承担供方相应损失。 (5)所有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双方一致同意将该争议提交至守约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裁决。因仲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含律师费、差旅费、取证费、仲裁费等)均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者外。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所生产超精细钢丝产品,专用于太阳能电池片的切割使用,且"年产5000吨超精细钢丝"项目已建设完毕;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年产15000吨超精细钢丝"项目已通过自有资金进行了部分投入,部分设备已具备生产能力,公司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2、由于合同执行的产品售价为公司组织产品生产前与交易对方共同确定,暂无法确认具体合同金额,该合同的履行将对公司2011年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积极影响,根据目前该产品市场情况,规格为0.12mm的超精细钢丝价格8-11元/Km(税前),预计上述两份合同履行所总产生的销售收入将达11974-13659.25万元,占到2010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6.42%以上(该预测仅为按照目前超精细钢丝产品市场情况进行推测,不代表公司对2011年度盈利情况的预测,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该合同的履行对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公司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结合市场环境,向投资者提示下列风险,敬请投资者关注: 1、合同为框架性协议,合同金额与实际执行金额存在不确定性; 2、合同履行期较长、具体执行过程中,由于采取一单一确认产品价格的方式,产品价格变化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 3、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产品行业、法规政策、履约能力、技术、市场、价格等方面的变化,可能存在一定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2、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与洛阳超日签订的《超精细钢丝买卖合同》 (2)公司与安阳凤凰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 河南恒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5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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