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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962 股票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11-039号TitlePh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2011-05-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0年5月15日、11月17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站披露了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诉本公司、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金额2,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0-016号公告,2010-036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案的执行裁定书,案号为(2011)揭中法民二执复字第1号。该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揭西法院(2010)揭西法执异字第6-2号民事裁定。

  (2010)揭西法执异字第6-2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变更(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项为追加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为(2008)揭西法执字第409号案件被执行人;

  2、变更(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第二项为被执行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被执行人西北亚奥公司出资不实人民币2,000万元范围内对西北亚奥公司结欠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款项以各自认缴注册资金为限负连带清偿责任;

  3、撤销本院(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民事裁定第三项;

  4、驳回异议人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异议请求;

  5、驳回惠州市东方联合实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无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籍股东存在被强制执行2,000万元的风险,存在各自以认缴注册资金为限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截至目前,本公司已对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长期投资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700万元,对该诉讼事项按出资比例确认了预计负债330万元。公司判断该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但可能会影响公司现金流。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及时披露对公司的影响。

  五、本公司等相关公司采取的后续措施

  (一)我们认为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明显有失公允,具体表现在:

  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宁夏籍西北亚奥公司的发起人截至2000年4月10日,将公司章程规定应认缴的货币资金2950万元转入西北亚奥公司在农行宁夏分行营业部的1020---2870临时账户。2000年4月10日宁夏五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宁五会验字(2000)第055号验资报告确认出资到位。该帐户已经农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出具证明是专为验资而设的。宁夏籍西北亚奥公司的发起人既足额出资又没有抽逃,广东揭西法院凭哪条认定其出资不实及抽逃出资?并要承担连带责任?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何驳回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铁路多元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揭西法院(2010)揭西法执异字第6-2号民事裁定?

  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任董事长张玉明在该公司2000年4月18日成立前不但私刻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印章,而且背着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诸发起人将发起股东投向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2,000万元出资款挪借至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其行为涉嫌构成挪借资金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已于2011年2月11日对涉嫌人张玉明涉嫌挪借资金罪正式立案,目前此案正在查处中。但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先刑后民"的原则,在上述刑事案件尚未结案的情况下仍作出了前述民事裁定。

  (二)包括本公司在内的西北亚奥公司宁夏籍股东疑惑不解的是:

  疑惑之一:此案最早由佛山市仲裁委作出裁决,广东高级法院先是指定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该院并未追加任何被执行人。

  疑惑之二:该案通过时任广东高院执行局局长杨某某(已被判刑),未经中院,直接指定属基层的揭西县法院执行,在此过程中,原债权人深圳发展银行以极低的价格,将债权"打包"给惠州东方公司,在此过程中即启动追加包括本公司在内的宁夏籍股东以及新宝荣实业公司、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西北亚奥公司、广州中江投资有限公司、张玉明。

  疑惑之三:申请人惠州东方公司对以下在原仲裁程序中同样是第三人的深圳民鑫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汇银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并未申请没有追加。

  疑惑之四: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惠州东方公司又申请撤回了对深圳市亚奥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剩下的除了没有支付能力广东省辖区内的被执行人外,其余的被执行人均是宁夏少数民族地区的四家公司,其中三家是上市公司。

  疑惑之五:为何揭西县法院选择在2010年2月8日,让公司等宁夏籍股东收到裁定,要知道,2010年2月14日就是中国传统的春节,节假日期间,举证时限不中断,而要等春节放假过后,再对裁定提出异议,早过了仅仅10天的举证期了!

  疑惑之六:为何一件普通的诉讼行为,揭西法院要亲自帮当事人惠州东方进行取证呢?

  综上,本公司及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籍股东不服本裁定,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继续申诉等方式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备查文件

  (一)《揭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揭西法执加字第4号;

  (二)《揭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揭西法执异字第6-1号;

  (三)《揭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揭西法执异字第6-2号;

  (四)《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揭中法民二执复字第1号。

  本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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