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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3、200513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B 公告编号:2011-1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1-05-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1年3月25日,公司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是否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分配方案两个月以上实施的: □ 是 √ 否 二、分红派息方案 本公司2010年度分红派息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295,721,85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人民币1.00 元(含税)。 扣税后派发金额:1、持有公司的A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实行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 股派现金人民币0.90元,对于其他A股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2、持有公司B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在发放 2010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90元; 3、持有公司B股的个人股东,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 年 6月13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在发放2010年度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90元。持有B 股的股东,公司均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发放。 根据规定,B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以本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2011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的中间价(1 港元=人民币0.8418元)折合港币兑付。 三、分红派息日期 1、A 股股权登记日:2011 年5 月25日,除息日:2011 年5 月26 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2011年5 月25日,除息日:2011年5 月26日,B 股股权登记日:2011年5 月30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1、截止2011年5 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 股股东。 2、截止2011 年5 月30 日(最后交易日2011 年5 月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B 股股东。 五、分红派息方法 1.A 股股息于2011年5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直接划至其资金账户; 2.B 股股息于2011年5月30日通过股东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若B 股股东在2011 年5 月30日办理了“丽珠B”转托管,其股息仍在原托管证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3、以下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六、其他事项说明 1、如果公司B股股东中存在不属于非居民企业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的情况,请最晚于2011年6 月25日前与本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本公司确认情况属实后,将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本次分红派息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返还所扣税款。 2、公司本次分配对B股个人股东实施代扣代缴所得税,若有个人股东发现自己可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请最晚于2011年6 月25日前与本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本公司确认情况属实后,将协助向主管税务机关就本次分红派息已征税款和应纳税款的差额申请退税,并返还所扣税款。 七、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132 号丽珠大厦(邮编:519020) 联系电话:0756-8135839 传真号码:0756-8891070 八、备查文件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5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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