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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5-2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11-015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于2011年5月10日以书面和传真方式发出,2011年5月17日以传真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景贤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亲自出席董事9人,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

  根据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与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担保贷款的议案》,同意为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的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期限为壹年的人民币额度贷款、法人股透支帐户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2011年5月6日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担保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额度为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期限为贰年的互保协议。公司董事会本次作出的为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属于执行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上述决议的行为。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年5月19日

  股票代码:000663 股票简称:永安林业 编号:2011-016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于2011年5月10日以书面和传真方式发出,2011年5月17日以传真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景贤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亲自出席董事9人,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同意:

  根据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与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相互担保贷款的议案》,同意为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申请的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期限为壹年的人民币额度贷款、法人股透支帐户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1年5月17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期限为2011年5月17日至2012年5月17日。

  上述担保属于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公司董事会本次会议作出的决议是执行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到目前为止,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经使用了互保额度16000万元中的7500万元,其中:4500万元将于2011年11月28日到期;3000万元将于2012年5月17日到期。同时,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了13900万元的贷款担保。本公司与福建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在公司半年度及年度报告财务报表附注中均有披露。目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7500万元,占公司201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8.70%。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福建省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85,000,000元;法定代表人:胡钢;公司的经营范围:高科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销售、咨询服务及相关投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汽车(不含小轿车)经营。该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截止2010年9月30日,福建省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46277.05万元,负债总额175854.74万元(其中:短期借款87863.64万元,长期借款727.27万元),净资产170422.31万元。或有事项包括:对外担保总额32550万元;将其所持有的福建省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10675万股股权进行质押。该公司201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108086.45万元,利润总额18835.03万元,净利润10338.47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银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本次担保最高限额为人民币肆仟伍佰万元。

  本次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

  一、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银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

  二、银行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展期无需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

  三、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银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

  四、董事会意见

  上述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长期发展的资金需要,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与福建省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的相互贷款担保行为。通过对福建省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了解后,公司董事会认为:福建省新大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具备偿还该笔债务的能力,不会对公司产生贷款担保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到目前为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500万元,无逾期担保情况,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占公司2010年末净资产的18.70%。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生效的董事会决议;

  3、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4、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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