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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1-014TitlePh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1-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1年5月19日,本公司收到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赤民二终字第229号、第230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1、一审受理情况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7日,受理了付国光等52户村民诉本公司及下属六家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公司于2010年2月2日收到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2日、12月17日,二次公开开庭对此诉讼进行了审理。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

  开庭时间:2010年8月12日;2010年12月17日。

  判决时间:2010年12月21日。

  2、二审受理情况

  本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011年2月10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对此诉讼进行了审理。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

  开庭时间:2011年3月30日。

  判决时间:2011年5月10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4年,原赤峰市元宝山区古山镇(现元宝山区古山镇已合并至元宝山区美丽河镇)租赁公格营子村的土地,在本公司下属六家煤矿西二采区北一段工作面对应的地表部分建设奶牛养殖小区。在建设期间,六家煤矿于2004年10月29日向原古山镇政府发出了《关于在平煤公司六家煤矿井田范围内清除建筑物的函》,告知原古山镇政府,其在未征得六家矿同意的情况下,在矿区井田范围内的地面区域兴建奶牛养殖厂、水塔等建筑物属于违法行为。前述函件发出后,原古山镇政府并未停止前述地面建设行为,自行在该地域建成奶牛养殖小区,实行招商养牛。随着六家煤矿开采工作的进行,从2008年元月开始,上述奶牛养殖小区部分养殖户的住宅及牛舍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并造成养殖区水源井管道断裂等财产损失。

  2010年1月27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自然人付国光等52户村民分别诉本公司及本公司下属六家煤矿,请求法院判令平庄能源及六家煤矿赔偿原告牛舍、生活间等地上附属设施损失,52户村民请求赔偿金额合计为27,413,032元。

  此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请参见本公司2010年4月15日、2011年1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三、判决情况

  1、一审判决情况

  2010年12月21日,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如下。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家煤矿赔偿原告付国光等52人在古山绿源奶牛养殖园区内的养殖建筑设施及附属设施重置损失13,119,32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2)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家煤矿对上述债务履行不能时,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3)第三人赤峰市元宝山区美丽河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付国光等52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和评估费由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六家煤矿负担449,855元,原告付国光等52人负担190,725元。

  2、二审判决情况

  2011年5月10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法院判决情况,本公司应该负担13,598,059.00元,其中赔偿损失13,119,325.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评估费449,85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879.00元。

  2011年1月27日,公司收到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2010)元民初字第249号等52份《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2010年度公司已经确认预计负债13,569,180.00元。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根据二审判决情况,公司新增负债28,879.00元。

  六、备查文件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赤民二终字第229号、第23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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