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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01 股票简称:金宇集团 编号:临2011-011TitlePh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1-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20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2,634,66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30%。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褕宇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内蒙古丰洲律师事务所杨树文、李汉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如下议案,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62,634,66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票62,634,66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同意票62,634,66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同意票62,634,66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同意票62,634,66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6、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0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14,770,467.38元,其中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15,188,976.95元,提取法定公积金6,348,681.54元。加上上年结转未分配利润203,338,407.26元,减去以2009年末总股本280,814,930元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对全体股东分配利润28,081,493.00元,2010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84,097,209.67元。

  鉴于2011年公司房地产新开工项目所需资金较大,将2010年末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留在公司,用于房地产及生物制药业务发展,暂不分配。

  同意票62,512,06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反对票 122,60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承办公司2011年度法定会计报表的审计及相关工作,出具符合相关部门要求的审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50万元(不含差旅费)。

  同意票62,634,66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票62,634,66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各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票62,634,66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 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票0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内蒙古丰洲律师事务所杨树文、李汉东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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