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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0 股票简称:许继电气 公告编号:2011-12TitlePh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和变更提案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1年5月2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1年5月19日-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5月20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1年5月19日下午15:00-5月20日下午15:00。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三楼会议室

  3、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程利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3人,代表股份128,887,8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78,272,000股的34.07%。

  其中:(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20,147,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78,272,000股的31.7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4人,代表股份8,740,2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378,272,000股的2.3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2、审议并通过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3、审议并通过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4、审议并通过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5、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续聘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议案》;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6、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预计201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15,441,7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02%;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38%;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此处"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 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7、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出预计范围的议案》;

  同意15,441,7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8.02%;反对312,4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98%;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股东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此处"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 不包括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

  8、审议并通过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9、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10、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11、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1)发行规模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2)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3)债券期限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4)债券利率及确定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5)发行方式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6)担保事项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7)发行对象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8)向公司原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9)募集资金的用途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10)回售和赎回安排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11)还本付息的方式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12)债券形式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13)上市安排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14)决议有效期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12、审议并通过公司《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128,575,397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76%;反对59,30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4%;弃权253,190股,占参与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2%。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上正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程晓鸣 刘云

  3、结论性意见: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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