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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ST中冠A、ST中冠B 股票代码:000018、200018 编号:2011-0578TitlePh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1年5月23日上午

  2、召开地点:深圳市深南中路华联大厦16楼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胡永峰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4人,代表股份89,086,1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67%。

  2、A股股东出席情况:

  A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58,505,515股,占公司A股股东表决权股份的 58.67%。

  3、B股股东出席情况:

  B股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30,580,585股,占公司B股股东表决权股份总数44.05%。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1)表决情况:

  同意89,086,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58,505,515股,占出席大会的A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B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9,086,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58,505,515股,占出席大会的A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B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3、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9,086,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58,505,515股,占出席大会的A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B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4、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2010年度利润总额为人民币2,326,231元,扣除少数股东损益-1,731,989元及所得税费用-44,704元后,净利润为人民币4,102,924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年末未分配利润合计-98,665,017元。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9,086,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58,505,515股,占出席大会的A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B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5、聘任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1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用为30万元/年。

  (1)总的表决情况:

  同意89,086,100股,占到会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2)A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58,505,515股,占出席大会的A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3)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股数30,580,585 股,占出席大会的B股股东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另外,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作了《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述职报告》。

  以上议案详细内容请见2011年4月29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东律师、余俊福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文件

  2、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冠纺织印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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