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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1-05-2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150 股票简称:宜华地产 公告编号:2011-9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24日上午9:30在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口右侧宜都花园宜华地产二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股份数159,466,3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24,000,000股的比例为49.22%。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绍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李彩霞、王志宏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59,466,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59,466,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 %;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59,466,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四)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201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9,977,414.90元,报告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52,600,606.00元,考虑公司项目开发资金的需要,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59,466,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59,466,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六)审议通过《公司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59,466,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票159,466,3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谭劲松先生、袁胜华先生和胡坚女士进行了年度述职,并向本次股东大会提交了2010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李彩霞、王志宏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关于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关于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地产")的委托,指派李彩霞、王志宏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宜华地产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宜华地产董事会根据2011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召集,宜华地产董事会已于2011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分别刊登了《宜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事项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宜华地产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1年5月24日(星期二)上午9:30在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口右侧宜都花园宜华地产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绍生先生主持。

  宜华地产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宜华地产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宜华地产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均为2011年5月20日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宜华地产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数159,466,316股,占宜华地产总股本的49.2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宜华地产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宜华地产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宜华地产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1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公司201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公司201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以及《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均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数表决通过。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宜华地产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宜华地产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李彩霞

  负责人:程 秉 签字律师:王志宏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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