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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57 证券简称:*ST 广夏 公告编号:2011- 035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2011-05-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申请执行的基本情况 关于公司与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酿酒公司")债权纠纷一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夏高院")于2010年12月6日作出(2009)宁民商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酿酒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公司欠款105085724.51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判决后,酿酒公司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民二终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酿酒公司至今未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公司广大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管理人向宁夏高院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2011年5月24日,公司管理人收到宁夏高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1)宁高执字第6号]; 2011年5月25日,公司管理人收到宁夏高院发出的《执行裁定书》[(2011)宁高法执裁字第6-1号],主要内容为"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夏(银川)贺兰山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0154830.82元,如无存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收入、冻结被执行人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清偿债务";同日,公司管理人收到宁夏高院发出的《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11)宁高法执通字第6号]。 二、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1)宁高执字第6号]; 2、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1)宁高法执裁字第6-1号]; 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11)宁高法执通字第6号]。 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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