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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4 证券简称:普利特 编号: 2011-021TitlePh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的召开和股东出席情况

  1、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25日上午9:00在上海市青浦区城中北路79号青浦宾馆综合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文先生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7名,代表股份173,686,6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33%。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3,680,6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股数6,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3,500万元增加到27,000万元,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3,680,6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股数6,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3,680,6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股数6,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3,680,6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股数6,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3,680,6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股数6,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3,680,6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股数6,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3,680,6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股数6,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3,680,6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股数6,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73,680,6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股数6,0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股数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11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并授权公司经营层根据市场收费情况,确定2011年度的审计费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王建文律师、黄勇律师现场出席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大会规则》之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普利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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