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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88 证券简称:盐田港 公告编号:2011-24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1-05-26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召开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更改提案。 二、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25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盐田港海港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集人为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李冰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余北群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出席情况
四、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以同意866,366,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13%;反对1,167,9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6%;弃权35,80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董事会2010年工作报告的决议; (二)以同意866,253,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2%;反对1,084,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弃权232,2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8%,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监事会2010年工作报告的决议; (三)以同意866,253,8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82%;反对1,084,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弃权232,2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8%,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工作报告的决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2010年的工作进行了述职。 (四)以同意866,233,7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9%;反对1,084,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弃权252,3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1%,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2010年财务决算的决议; (五)以同意866,277,4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10%;反对1,074,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8%;弃权218,7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6,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2%,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2010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决议; 公司2010年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10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24,500万股为基数,每10股送红股2股并派发现金股利0.3元(含税),剩余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公司2010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以同意866,238,3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65%;反对1,074,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8%;弃权257,8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9,9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97%,通过了关于续聘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其报酬的决议; 经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研究,决定续聘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度会计师,2011年度审计费用为35万元;同意向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度审计费用人民币35万元。 (七)以同意866,264,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94%;反对1,084,4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50%;弃权222,00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9,7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6%,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增资控股惠州深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决议。 经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年度股东大会研究决定: 批准公司对深圳市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惠州深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惠控公司”)进行增资,投资额为人民币贰亿叁仟肆佰贰拾捌万柒仟柒佰肆拾玖元捌角柒分(¥234,287,749.87元),本次增资完成后,本公司将持有惠控公司70%股权。 请登陆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查阅《公司董事会2010年工作报告》、《公司监事会2010年工作报告》、《公司独立董事2010年工作报告》、《公司2010年财务决算》全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广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3、法律意见书;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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